美國是全球「最愛」到處抓企業賄賂等不法的政府,起因則是70年代水門案中,意外發現美國企業不當賄賂外國政府官員醜聞,因此從1977年就制定「海外反腐敗行為法」,禁止美國公民與企業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
而拜美國霸權無遠弗界的長臂管轄權之賜,在經過幾次修法加上擴大解釋後,美國政府幾乎可以管到全世界所有的貪腐案件─法案中規定「任何與美國有關的行賄行為」,不論該企業與美國有關否、行賄行為是否在美國境內,都受其管轄,而所謂的「與美國有關」是連用上美元、美國的金融系統都算在內,因此幾乎無人可迴避。用來管外國與外商之外,更惡劣的是美國有利用此法令與管轄權替本國企業張本、打擊競爭對手的嫌疑─最著名的就是法國的阿爾斯通被美國以此法入罪,最後便宜賣給美國奇異的案例。
因此台美協議中的反貪腐條款,實質上就是台灣要配合美國的反貪腐,藉著協議,美國的「長臂」更可堂而皇之的伸到台灣;但反之則未必反是─台灣可能到美國境內調查、裁罰賄賂與貪腐的企業嗎?別鬧了吧。
美國成立的「印太經濟框架(IPEF)」的4大目標中也有反貪腐,而顯然那些參與的東協國家都興趣不高甚至有所顧忌,台灣算是乖巧柔順、毫無異議就簽了。
蔡政府急著先簽署「首批協定」,是否有意在大選前能以此當績效、宣揚台美關係空前好的政治考量,外界雖有揣測但難確定。但不管是否有多少政治考量,作為一份經貿協議,還是該給出一些「牛肉」為宜。除了屬於行政程序與技術層次的「貿易便捷化」對企業有些許正面效益外,從經貿實利觀點出發,這份首批協定,實在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