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現在任何人的生活經驗都是一隻智慧型手機在手,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間可透過媒介媒體,甚至於各公司最常使用的Line軟體,或者特定手機的Facetime,相互傳送訊息、文件或對話,甚而開啟視訊會談,而各公司內部設定的電子簽核系統,也不會因為董事長人在外地就無法簽核。所以本次有關報導任意指謫此事有違反公司治理云云,顯然是對於公司法與實務運作恐均有所誤解。
何況,據媒體報導,本次彰銀董座的出差目的,正是為強化與英國金融監理機構之互信與交流,在英國這個資訊往來自由而且網際網路發達的國家,實在難以想像彰銀董座出差到英國,就與「無法執行職務」劃上等號。實際上透過現代科技,諒想彰銀董事長對於臺灣的訊息狀況與公司各項事務都有即時掌控與處理的機制。況且,彰銀如果有任何緊急事項,當可隨時可取消洽公行程,立即搭機返國。
綜合上面的各點論述,彰銀董座因公務出差至英國乙事,雖然彰銀的回應尚未說明董事長如何得以處理公務,但諒想亦不脫離電傳科技與內部電子簽核機制。又從其他媒體報導中,也可以看到彰銀在103年前,當時陳董事長出國參加海外分行開幕亦無指定代理人,可見彰銀日常業務實務運作上,並沒有困難。
至於另有意見指出,銀行若發生重大偶發事件,董座出國則恐群龍無首,此一說法恐怕更是漠視既有機制的反應能力,也根本排除第一線執行銀行事務的總經理制度之設計。
就法令與實務運作上,總經理依公司法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日常事務之權,且須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其核決權限上已屬相當高階。至於所謂重大偶發事件,按照「金融機構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規定,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大多類屬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或業務方面(如投資或放款)有重大財物損失等事項,因此縱然彰銀董座出國處理公務,本來當可由總經理就銀行日常業務負執行之責,且應迅速即時將重大事件之發生緣由及處理情形陳報董事長,以協助銀行得於七個營業日內完成申報主管機關作業。
總而言之,在現今通訊科技發達的時代,殊難想像,董事長之職務行使,僅能限縮於辦公室內執行公司的董事長權限與事務,更不可能單純因出國就等於無法處理公務,而有必須指定代理人之法定義務,甚而遽斷彰銀董座或彰銀有公司治理疑慮。對於本案的觀察重點,或許應該是審查當銀行真的發生重大事件時,到底有哪些事務是總經理無法即時處理,也不具備處理能力者;另外,彰銀有無傳達重大訊息或科技聯絡機制,可以即時反饋與董事長。本案應從切實的公司運作實務加以評斷,方得落實公司治理並確立分層負責,而得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