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要提升「公司治理」,要修改不少上市櫃公司的規範;金管會的初心值得肯定、支持,但作法是否合宜、夠專業,則有待斟酌,金管會有意無意之間,已掉入官僚化與型式主義的陷阱了。
金管會的措施可分幾方面來看,一個是主管單位直接訂規範即可上路者,例如日前強制要求金融機構半年內設置獨立法遵與資安部門,及研商中的新版「公司治理藍圖」,這個藍圖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企業設置「公司治理人員」,2022年要完成所有上市櫃公司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外資持股三成以上企業,強制編制英文財報等。
另外一個則是以提升金融產業公司治理為標的改革,包括金金分離、廢除法人董事以自然人代替、改變委託書規則等3大項。
金管會要提升公司治理,不會有人反對,但其方式就是要求企業設置「公司治理人員」,坦白說,這是非常官僚決策、型式主義的要求,這個作法更是充份顯示金管會對企業經營實務的陌生。
先看看金管會對「公司治理人員」資格條件的規劃為:「具律師、會計師資格」或於「金融業、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律、財務或股務等管理工作經驗達3年以上」,其負責執掌包括「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相關事宜」、「製作議事錄」、「提供董監事執行業務所需資料」、協助法遵與投資人關係等。
坦白說,所有上市櫃公司內部早有負責這些業務的人,或是行政部門、或是董事會祕書、或是有專業的法人聯絡部門,金管會可笑到連「製作議事錄」都要由公司治理人員負責,就不知道這個製作議事錄到底屬於多高層級的重要業務了。
過去公司治理出問題的上市櫃公司,無一例外就是掌握經營權者搞鬼,而由金管會對「公司治理人員」職掌的規劃內涵來看,這其實就是一個公司員工,而非有任何獨立於公司管理與官僚階層,所能行使的權力。如果當年要求企業設獨立董事,仍難讓公司治理上軌道,現在設一個位階更低、只是公司一般員工職位等級(不論要求是經理或甚至副總的職位等級),如此就能讓公司治理上軌道嗎?
此外,要外資持股超過3成的企業,強制編制英文財報,也是類似的官僚思維、型式主義。撇開假外資到底多少的問題不談,名義上的外資在台股中持股平均約在4成左右,國際化與知名度高的龍頭公司如台積電,外資比例達8成,民營大型金控外資比重在3成左右。金管會要外資超過3成的企業強制編英文財報,到底所為何來?吸引外資嗎?其實外資比重已不低了;而且各企業會根據其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要編英文財報。
而主委顧立雄對此問題的回答是:「財報英文化的重點是健全市場,主要是希望台灣環境與全球連結」。這句話大概就可看出連顧立雄都搞不清為何要編英文財報─實在看不出財報英文化與否與「健全市場」有什麼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