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與同昏陣營已經進入公投大戰,這一波爭執的只有法規格式問題,也就是要不要可不可以寫進民法,筆者已經另文探討過此一現象的荒謬並檢討昏昏運動者對群眾的(不負)責任。如果我們能至少在一點上,說明立法者有空間甚至有義務,對同性與異性結合做不同的規定,那麼這個民不民法的規定也就不攻自破──既然內容都可以不一樣,標題當然可以不一樣!
禁止同性結合收養未必是基於歧視
這一點就是配偶收養。由於民法規定如果是配偶,收養就必須共同為之(民§1074),所以如果異、同婚姻需要完全地一視同仁,當然也就是同性配偶必須要是一同收養。現在反對同婚陣營者,在收養上面的說詞,大多是將異性結合養育的說法本質化,認為一定要在一男一女之下成長的小孩才身心健康,這當然是一種歧視的說法。這種歧視不只涉及同志族群(同性結合沒有能力養好小孩),也歧視非典型家庭的子女。但是即使不出於這個原因,而是出於保護的原因,也可以得出需要禁止同性結合收養的結論。
保護誰?既保護同性結合,也保護受收養的子女。台灣的教育現場霸凌問題是很嚴重的,長得高一點矮一點頭髮長一點手指短一點娘一點man一點…等,都可能成為被同學集結起來欺負的對象,有的時候老師還帶頭,所以教育部才制定「霸凌防治準則」、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防範性霸凌(§2V)。在這個背景之下,吾人幾可斷言,在748號釋字適用全國的效力下,同性結合如果是允許收養,子女在校園一定會遭遇歧視,就如同單親的子女在校園也常被以「沒爸媽的孩子」而慘遭歧視類似。立法者對此坐視不管嗎?因為怕被一些同志政客批判,所以一律一視同仁,不考慮子女最佳利益嗎?實際上這種壓力對同性結合的雙親來說也是不可負擔之重,如果立法者允許,那國家對同性雙親要不要採取特殊保護,還是任期自立自強?
允許或禁止同性結合收養的可能方案
在這種考量下,結合許多綜合因素,禁止同性收養,也可以是基於保護,並非歧視。國家可以做出選擇,最理想的狀況當然是如同阿拉丁的神燈,國家努力、努力、再努力地消彌歧視,所以無論是同性雙親還是異性雙親都可以活在多元涵容的環境裡面,那麼就沒有要不要考慮同性結合禁止收養的難題;但國家承認(現階段)做不到,而採取替代的保護手段,也是可能的。例如民法上婚姻的家庭生活費用請求權(民§1003-1),規定配偶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生活費,表面上看起來是性別中立的立法,但婦女團體在倡議這個條款時,用意就是知道許多女性在進入婚姻後既失去工作能力機會,又無償家務勞動,亟需經濟上給予支援,在這個背景上,國家也可以選擇盡力消除職場上的歧視而使女性不需要伸手跟配偶要,但在現行的立法選擇下,國家既然選擇賦予這個請求權,理路上也是承認一時半刻職場性別平等無法達成。在類比邏輯下,國家可以基於對一般社會環境或教育現場,承認國家並非萬能,不能一朝一夕就改變對同志歧視的現況,為了子女的最佳利益,而禁止同性結合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