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一旦某團體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後,該團體的任何活動,無論是業務或人事,只要與經費動支有關,原則上都必須獲得黨產會的事前審核同意,否則根本無法辦理。此種處分的法律效果實已遠超出對於財產「處分權」的限制,而是不折不扣的「實質接管」該團體。因為結社自由最核心的意思自主決定權和對外自由活動權,實際上都已經因為經費動支審核權而移轉由黨產會承辦人員和黨產委員行使,所謂的結社自由,不過只是名存實亡的空殼子,團體的功能、效率和人員的凝聚力,都只會隨者時間經過而逐漸衰弱,最終不得不被迫走上衰敗甚至滅亡之途。
另一個被嚴重侵害的憲法權利,則是黨產會在決定是否同意動支經費時,勢必會一併審查該團體所擬舉辦的活動內容,此時所採取的手段及效果,毫無疑問乃是對於表現自由的「事前審查」。而且此種事前審查,甚至是在「所有財產都被推定為不當取得」(附隨組織並無「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黨產條例認可的合法財產),並且是由認定該團體為附隨組織,甚至可能正在與該團體進行訴訟,「立場明顯對立」的「行政機關」單方面從事(對於某些具有自主財源的所謂附隨組織,不區分團體性質與活動目的究竟是營利或公益,亦不論財產的「取得來源、時間先後、金額大小」,一律行使事前審核權,更將衍生出不合理的違憲結果)。此種「長期」、「全面」由「行政機關」逐一針對各種活動內容進行事前審查的結果,正是國家公權力對表現自由最嚴重的侵害。
針對言論自由的事前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4號解釋曾明確指出,「事前」的言論審查或限制,具有「凍結」言論的效果,其嚴重性尤甚於「寒蟬效應」,是對言論自由最嚴重的侵害。僅有在「極為例外」的狀況下才可能允許。例如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可能遭受明顯立即的緊急危難,或是政府能證明是為了避免發生極端的危險情形,否則即屬違憲。
黃昭元大法官對於此等極端情況,曾有極貼切的形容,例如洩漏即將進行的作戰計畫內容、現職情報人員所在及活動等國家安全資訊,或揭露個人私密照片、影片等隱私資訊,而且為了避免國家透過行政機關之事前審查機制,恣意阻斷言論之發表,因此要由「法院」以中立第三者的立場予以裁判,以防止濫權。如果說對於言論過於嚴厲的事後處罰,會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應,那麼提前扼殺言論的事前審查,無疑更會產生「啞蟬效應」。寒蟬如不畏冬,猶可一鳴;啞蟬既已失聲,只能自凝。現代民主憲政國家之憲法學理及實踐,都已對事前審查機制採取高度質疑的立場。這是經驗的反省,而不只是抽象思辯的結果(參照黃昭元大法官於釋字744號解釋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沒有人反對轉型正義,但在制度設計和實務運作上如何盡可能不要傷及無辜,才是政府必須嚴肅思考的問題。政府應該做的並不是強調我們是學習德國的法制,所以絕對不可能違憲,而是應該更謹慎的根據我國的政治及社會現狀,仔細思考如何避免過度侵害人權的違憲情形發生。如果社會上基於對轉型正義的支持,而對於黨產條例及黨產會的作為都沒有任何的質疑,反而才是真正應該擔心的憲政危機。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