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春暉大廈」中1樓的住戶,為了自己經營的小吃店,不僅在騎樓裝設鐵捲門占為己用,還把桌椅放在騎樓走道間做生意,請問可否請管委會出面制止?
說明解析
設置騎樓的目的,除了可提供行人避免日曬雨淋的舒適步行空間之外,還可以避免人車爭道,維持交通順暢。尤其是在商業地區,更能活絡商業活動,增加商機,所以依相關法令的規定,不同分區臨接不同道路寬度時,須依法設置騎樓或退縮為無遮簷人行道*1,而各縣市則依實際情形分別訂定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的設置標準。又騎樓走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本文規定屬共同走廊,因此擺設攤位、堆置物品、裝設鐵捲門等占用騎樓走道之行為,都是屬於違法,依法自不得為之*2 。
從而,若住戶有以上違法行為,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第49條、第22條,以及刑法第189條之2的規定,為以下之處理:
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來處理,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該違反規定的住戶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3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屢勸不改或續犯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可以將該住戶強制驅離或強制出讓其所有權,甚至拍賣其所有權。
四、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內政部營建署88.1.30 營署建字第5758 號函參照。
*2 內政部95.12.18 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689 號函參照。
*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 年度訴字第1014 號判決參照。
*4 內政部79.11.20 台內營字第870548 號函參照。
法律小叮嚀
此外,騎樓亦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道路,除上述方式外,尚可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規定辦理,一併說明*4。
作者介紹|劉孟錦、楊春吉
劉孟錦律師
法學碩士、律師高考及格、地政士特考及格、專利代理人、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台灣法律網主持人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O、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書泉《公寓大廈實務問題Q&A》。(原標題:住戶將騎樓占為己有)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