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文成觀點:海嘯第一排─私校年終獎金之亂

2024-03-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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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校利用各種名目達到減發年終獎金的目的。(資料照/顏麟宇攝)

私校利用各種名目達到減發年終獎金的目的。(資料照/顏麟宇攝)

近年來,部分私立大學面對高教市場萎縮,以少子化為藉口巧立名目,片面更動年終獎金發放方式,將年終獎金掛鉤績效獎勵制度,從1.5個月定額給與,轉變為浮動獎勵報酬制,苛扣教師年終獎金。並以年終獎金綁非教師本務之績效指標,例如招生、新生註冊率、單位人事成本、外部補助經費獲取....等,逼迫教師從事與教學無關且非義務性勞動,或轉嫁學校行政與社會責任,以不合理之績效指標及不當連結方式,傷害教師專業自主與人格尊嚴,達成減發教師年終獎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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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707號:「教育為國家社會發展之根基,教師肩負為國家造育人才之任務,其執行教育工作之良窳,攸關教育成敗至鉅,並間接影響人民之受教權。為使教師安心致力於教育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其生活自應予以保障。憲法第165條即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教師待遇之高低,包括其敘薪核計,關係教師生活之保障,除屬憲法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外,亦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是以有關教師之待遇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始為憲法所許。」顯見,不論公私立學校教師,其兼負之教育職責皆屬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憲法明文保障教育工作者之生活,並指出應依國民經濟之發展而隨時提高教師待遇。依此而論,對於教師待遇與生活保障,在無特別情事變更原則下(如國民經濟惡化),自應予以保障,至少不應低於原有之標準,方符憲法意旨。

另《教師待遇條例》第4條定義:「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七、獎金:指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而另發之給與」。同條例第18條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工作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金額,由各校定之」。另外,《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由上可知,對於私立大學教師本薪(年功薪)與加給部分,比照公立大學辦理,有上開法源依據與法律保障,而對私立大學年終獎金,《教師待遇條例》採公私立學校分流作法,賦予私立學校視「教師教學工作」與「學校財務狀況」自行辦理。因此,各私立大學年終獎金發放,視各校教師聘約與校內規章而定,屬私法契約,亦受勞基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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