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民投票法》要不要再修一下呢?

2018-09-2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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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公民投票法修正後現行公民投票制度運作之檢討」報告並備質詢。(資料照,陳明仁攝)

圖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英鈐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就「公民投票法修正後現行公民投票制度運作之檢討」報告並備質詢。(資料照,陳明仁攝)

新的立法院會期已經開議,通常這個會期是預算審議的會期,但《公民投票法》的修法呼聲卻山雨欲來。如今,「時代力量」與「喜樂島」已公開叫陣,呼籲民進黨政府呼應民間訴求、修改公民投票法關於「台灣正名」、「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使其進入公投法內;然而民進黨已公開回應,這將會影響選舉,並使這一次的地方九合一選舉模糊了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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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自2003年訂定並施行後,最大規模的修法是在這屆(第九屆)立法委員任期,而這次的修法不下於重新制定一部新法的程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最終於今年(2018年)1月3日由總統公布並施行。

正因為《公民投票法》這次的修法範圍與程度不下於一部法律的新訂。所以不論是中選會或是國內各主要政黨都在重新認識這一部法律。舉例來說,修法之前的版本設有「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修法之後將其廢掉了;修法之前,立法院的共識是不希望主管機關對於人民的公投提案進行實質審查;但是廢了公投審議委員會,就要讓所有的公民投票提案都開綠燈通過嗎?誰來「認定」是否合於《公民投票法》第二條「全國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關於這點,國民黨與時代力量都曾質疑中選會扮演過於「積極」的角色。

在這次修法後,中選會如何在新的公投法條文的架構下適用法律,其實中選會也在邊學邊嘗試,有一些以前沒有的創舉。例如人民發動提案之後,將第一階段提案人名冊送交到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為有疑義,得要求提案人進行必要的「補正」。然而,補正的方式在行政法上應限於「瑕疵」程度的修訂,相對而言,不能讓有重大違法或錯誤的公投提案經由補正程序而「復活」。而何謂重大,指達到一望即知的程度。

公投法修法前最大的問題在於人民的公投提案,經當時千分之五的公民提案,千分之五需要將近10萬份提案書,後經「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合於公民投票法規定,若不合規定就予「駁回」,這樣近10萬份提案書就形成廢紙,毫無用處。而公投法修法後,除了提案門檻調降為萬分之一以外,法制上尚有補正制度的設計,也就是不要輕易地駁回人民的公民投票提案。然而,可以補正到什麼程度,則還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而在政治對立嚴重的今日,筆者認為最好能夠法制化。

修法後有數十個公投提案進入中選會,有部分提案被中選會要求修改公投「主文」,而有些案件經修改主文後再經中選會認定合於規定進入第二階段連署,這就形成第一階段提案的主文,與第二階段連署的主文不一的情形。有的案件是正面表述與反面表述調整的問題,有的是題意不清的問題,有的是違反一案一事項的問題。這些主文修改後,有的意思讓人容易懂了,有的其實基本立場或者意思變了,但這樣程度的主文補正沒有問題嗎?要不要再經修法討論使公民投票法制完善化呢?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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