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漫談邢泰釗維基百科、檢察官跟騷案及警官林明佐通風報信案

2024-05-1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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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檢座陳立儒「對女學生要求《做愛肉償案》」喧騰一時(詳拙文《再評檢察官性騷擾案—解析監察院調查報告》),懲戒法院一審判決(112 年度懲字第5號懲戒判決)罰俸三個月。比對申言之,若該案魏檢之跟騷案未經和解或撤告,法院當如何判決其跟騷行為?若魏檢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之主文內容為何?筆者之後若有空暇,將再書論分析該兩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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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邢泰釗等檢方龍頭,彼等口中讚譽所稱:「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之檢察官」,卻可因《做愛肉償說》、《違法跟騷(含性騷擾)》遭新聞爆開,請問當執法者率身犯法,說是知法犯法並不為過,但此中執法者之執法品質如何?當律己甚寬,顯然堪慮。乃至如何期待「有爭議檢座」能客觀公正且嚴正執法?每次都說個案及深刻檢討,真的確實如此?當然,若有讀者認為「法官」等亦有此類爭議問題,略如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之性騷案》、《士院蔡董之騷擾案》,筆者同樣贊成依法嚴查、嚴辦及嚴懲!

以下筆者以雲林地檢(5/3)新聞稿簡要分析:一、魏檢涉嫌騷擾女性同仁案件,行政調查部分認定「性騷擾成立」。筆者懇請注意「該案性騷擾成立!」二、刑事部分,案經被害人提告,以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提起公訴。

真正重點在此。其相關事實略以:「魏○○於A女至本署任職後,對其有好感,而有追求之意,自2022年間起,假借各種理由贈送物品給A女,藉故接近與其攀談,A女甚為困擾,其後,A女所配屬檢察官察覺有異,詢問確認A女無意願與魏○○交往後,乃制止魏○○,請其不要再接近A女,『魏○○不聽勸告,明知A女已拒絕其追求』,竟自2023年6月間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反覆、持續於『上班前』至本署差勤機器刷卡處『堵人』,或於本署內部『跟蹤』、『尾隨騷擾』,或一再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致A女心生畏懼,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以上為雲檢新聞稿原文,雙引號為筆者所加)」

以上短短一段,筆者建請讀者細看時點「2022年間起、2023年6月間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更者,A女書記官已向長官求助,請問口頭勸阻或制止有用?至於魏檢反覆、持續「堵人」、「在檢察署內跟蹤、尾隨騷擾」、「一再用LINE傳送訊息」,可否察見什麼端倪?誠然,有讀者或稱:「LINE可以直接封鎖?」筆者懇請勿檢討弱勢之被害人或受害者,更省思提問:「職場上是否敢任意『封鎖』實質上司?」真正應檢討是「為何堂堂現任檢察官,有此離譜之跟騷違法行為?」筆者祈請注意,跟騷行為違法且屬「犯行!」詎料現任檢察官之魏檢持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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