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交通部是反覆無常的麻煩製造者?

2024-05-18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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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講,即便違規事證明確,有照片為證,然而本案屬不具公權力民眾檢舉案件,撇開AI 生成圖片及電腦合成科技盛行,民間提供影片本較缺乏公信力,私人截圖稍嫌斷章取義,失之偏執,違規通知檢附之 2 張照片,編號 1 圖片離叉路口尚一段距離,被檢舉人有可能未及使用方向燈即被拍定,編號 2 圖片已拐彎轉正,方向燈已導回又剛好被拍亦有可能性,未連貫圖片根本不足以證明被檢舉人未使用方向燈,須待親往警局目睹連續錄影見證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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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授權民眾檢舉某些違規,誠屬不恰惡法,儼然鼓勵密告陷害,試問駕駛人彼此出賣當「抓扒仔」,類似對岸早期「街道委員會」,大家都冤冤相舉報豈不天下大亂?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檢舉魔人」此風不可長也!但所謂惡法亦法,違規舉發或許仍屬有效,可是該舉發人居然己身不正還敢正人,簡直做賊喊抓賊,自己違規停車〈或行駛〉於路邊畫黃線之慢車道上,守株待兔無差別偷拍檢舉他人違規,由照片可窺知該車一直佔據狹小機車道蒐證違規〈害家母繞入快車道可能因而瞪他〉,行車紀錄器洩底無異「螳螂捕蟬黃雀在後」,筆者有實地勘查模擬並現場拍照存證,網路亦能Google確認,該處除前方幾步畫一停車格,皆畫黃線緊鄰店面,檢舉人違規在先,憑什麼舉發其他人違規,「違規取證之違規」其告發有效乎?

故檢舉人的車不管靜止或行駛〈證據顯示靜態的伺機蒐證良久,非尾隨後車臨時起意〉,他違規多久行車紀錄器會說話,從檢舉圖片明顯自證檢舉人盤踞慢車道違停,依受理舉發的轄區員林交通分隊員警職業敏感度及專業,當不難看出端倪,家母乃申訴「反檢舉」並緊急請求保全證據,萬一進入訴訟會庭上請求舉證,倘因舉發單位拖延太久影響證據蒐集,警方須負延遲過失責任,案外案併請監理站處理暨後續結果說明中。違規情事一碼歸一碼,被檢舉人與檢舉人違規各自獨立,行政罰務須信守程序正義,程序影響實體效力,國內法學者強調「審理程序合法為判決生效要件」,再基於毒樹果理論,毒樹必長出毒果,瑕疵舉發行為所製成之罰單及記點就是瑕疵行政處分。

很多人接獲監理站明信片「最後通牒賀卡」,驗車期限屆滿前趕至委託之代檢廠欲作車輛定期檢驗,卻不得其門而入吃閉門羹,原因是尚有罰單未繳清。罰鍰未繳不得驗車及換發行照,只會讓違規增添一樁、更行惡化,無異於火上加油與雪上加霜,這根本是在製造問題,而不是在解決問題,蓋超速違規乃不小心造成,不准驗車則是政府機關陷害,若因而延誤或遭警攔檢告發,還有行車安全之責任歸屬如何?滯納金這賬算誰的?違規大戶也許目前手頭吃緊繳不起上萬罰金,勉強還付得起三、五百元檢驗費,監理單位擱著強制執行國家公權力,卻捨本逐末效法銀行限縮信用額度及「禁奢」破產條款那套作法,這般行徑若可行,是否人民欠繳水費,經濟部也可以凍結其消費油電等所經營之相關企業產品?最奇怪的是,紅單沒清繳完畢,監理站會禁止驗車及禁止過戶,就是不會禁繳燃料、牌照稅,哈!「厚此薄彼」選擇性禁止的執法,豈不怪哉?

行政行為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業經行政法院判例在案,交通部卻認為行政判決先例僅屬個案,不能作為範例,言下之意是相同情形仍要一再反覆透過訴訟程序解決,也就是說要擾民到底之意。高中軍訓有「爾後看齊遵此要領」口令,為何我們的交通部一定非得要搞「烽火政策」,非得凡事節外生枝才甘心?交通部稱得上是麻煩製造者哩!

*作者為顧問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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