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何謂答覆若超過質詢範圍與反質詢?國民黨團副書記長徐巧芯解釋,答詢超過質詢範圍即為反質詢,國民黨團僅是要讓原先就載明在現行條文的內容變得更好理解。根據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4條,立委提出質詢應以說明主旨為限;而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則規定,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是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外,不得拒絕答覆、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依照三讀條文,若民間有關人士不配合國會調查,或受邀出席聽證會時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提供證言或資料等,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而需由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被提名人,若不配合國會審查,則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不過,針對前述所有行政罰鍰,相關條文均有定明,若受處分者不服,得於處分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至於依國民黨與民眾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經院會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條文,雖增訂「藐視國會罪」專章,但三讀條文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將藐視國會的刑責追訴範圍限於公務員;而徐錫祥日前說明,雖藐視國會罪屬非告訴乃論罪,但法務部基於對國會的尊重,檢察機關理論上會讓國會自行決定,看有哪些資訊、證據,再移交地檢署偵辦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條文,內容提及「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卻未載明貨幣,僅以「元」為單位,而據1992年施行的《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依序即時回答違憲?
關於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報告,據三讀條文,立法院應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國情報告,總統須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報告書,並在3月1日前赴立法院國情報告,新任總統則需在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報告書,並在1個月內赴立法院國情報告,且無論是立法院主動提案並經4分之1立委同意,或是由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國情報告均以「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為題;而立委得於國情報告後,就不明瞭處提出口頭問題,總統則應依序即時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