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泰澤觀點:黃國昌立委「撤獎冤案」之我見 — 呼籲平反

2024-06-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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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撤獎冤案」反觀 NATPA - 理事會,可看出在整個台灣立院「國會改革」的立委爭論一開始,遠在美國的 NATPA - 理事會理事們,就「超關心」黃國昌立委參政的言行。關心的結果,讓他們可於 5 月 28 日「五大法案」三讀通過後,不出二天,就於 5 月 30 日匆匆忙忙以莫須有的「破壞、蔑視民主價值」等罪名,立即一致通過「撤獎案」,公布處罰黃國昌,撤銷了他於九年前 2015 年獲得的「紀念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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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立院改革法案討論過程中,黃國昌立委敬業 — 恪盡職守,辯論 — 聲嘶力竭,終於得勝。他任立院公職,未「違背民主體制與程序」,遑論「破壞民主」。就以五大法案內容考慮,同是民眾黨的陳昭姿立委,於 6 月 7 日在美國《北加州論壇 BATA》上發文強調說「所有的國會改革法案,都是民進黨在野時提出來的」。這當有立法院舊時開會紀錄可以證實。從此可見民眾黨立委贊成「五大法案」,與民進黨早期在野時的民主執著,一脈相傳。

因此試問,NATPA - 理事會處罰黃國昌立委,何故掩人耳目,毀謗無辜?NATPA - 理事會如此以詆毀名節論功過,使我聯想到的是,民進黨建黨初期,以「台灣獨立建國」為職志,今以廢除「台獨黨綱」為志向。這種變節,才真的丟人現眼,天地不容。NATPA 理事會對此可曾置喙批判?

再者,根據 NATPA 本身的創會「章程和細則」(以下英翻漢譯):

第二條「宗旨」:「 (1) 促進科學和專業知識及其應用; (2) 促進台灣、美國及其他國家人民之間的國際了解、教育交流、文化接觸;(3)資助與台灣有關的學術研究與教育; (4) 促進北美台灣社區的整體福祉。」

第五條「運作與終止運作」:「... 協會運作活動的任何重要部分 (substantial part),不得進行宣傳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影響 NATPA 本身以外任何組織的法律制定 (legislation),且協會不得參與或干預(包括發表或分發聲明)代表任何公職候選人進行任何政治競選活動。...」

統觀其詳,廖述宗教授在美國創立的 NATPA,理事會一來不可參與台灣民主政黨的政治紛爭,二來 NATPA - 理事會並無權限可判定台灣立委曠職僨事,破壞民主。「撤獎冤案」與違背「細則」第五條「不得進行宣傳或以其他方式試圖影響 NATPA 本身以外任何組織的法律制定  (legislation)」特別息息相關。是故,以上「理事會」所提出對黃國昌「撤獎」的理由,顯然違背 NATPA 的創會「章程與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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