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論違反檢察中立疑義案——起訴或不起訴兩份檢察官書類?

2024-07-07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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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體報導中,令人驚訝的是「前廉政署長莊榮松(見圖)被質疑違反檢察中立?」更可細究「檢察獨立及檢察一體」是否遭實質干涉?(資料照,柯承惠攝)

最近媒體報導中,令人驚訝的是「前廉政署長莊榮松(見圖)被質疑違反檢察中立?」更可細究「檢察獨立及檢察一體」是否遭實質干涉?(資料照,柯承惠攝)

「邢泰釗愛將莊榮松,本次北檢檢察長推薦及遴任落選?為什麼?」當檢察長被質疑違反檢察中立,更涉及侵犯個案檢察官偵辦之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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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2024/6/27)風傳媒有則報導《皇后貞操不容質疑、檢察官傳奇「謝公蛋」硬是擋下高層愛將升檢察長》(下簡稱「該報導」)談到此次莊榮松落選的檢方祕聞,筆者依該報導分析及討論,期盼讀者透過讀閱,以理解檢察實務某些含藏的現況實相。(註:該篇報導完整版有限閱,風傳媒會員每月得免費閱讀三篇,筆者也是讀閱免費版)

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檢方高層之澄清?

去年拙文《民調84.7%認為檢察官辦案會受政治力影響?》曾提到:「寡人有疑,檢方使命必達?」恰如邢泰釗對《三中案》等曾經澄清:「謠言止於智者。」筆者評對:「正評留待青史。」

舉例以明。請看邢泰釗上任檢察總長第一天(2022/5/9)最高檢新聞稿明載:「(邢泰釗致詞…)例如『三中案』,因為現在正在二審審理中,依照司法界『司法官不語』慣例,本不宜多言,然『若干人士』希望藉由各種途徑影響二審判決,我們不得不澄清說明…。」(引用最高檢新聞稿原文)

筆者再次請問邢總長:「若干人士為何人?藉由何種途徑影響二審法院判決?」邢泰釗總長上任第一天「沒事亂放話?」若非作夢囈語,且請邢某公開「具體指明」並且徹查嚴辦到底,切莫讓所有法律人看輕,淪為司法笑柄?

本次拙文不再另論莊榮松《南迴搞軌案》也有亂放話之紀錄。莊榮松若認為「(謝公蛋硬是擋下高層愛將升檢察長)該報導」具有疑義,何妨親上火線闢謠?或許檢方前輩或內部人士會提出更多內幕?筆者期待莊榮松能對「該報導」公開提出澄清,且看屆時是潤物細無聲之噤若寒蟬,還是野火燎原?

檢察高層違反檢察中立之疑雲:檢察獨立及檢察一體?

按「檢察官為國家之追訴機關,本應保持中立。偵辦案件對象不分黨派、團體、身份、地位均一律平等對待,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到其他部門或個人的任何干涉。(2003年12月24日、陳定南於立院專題報告《檢察官行政中立與獨立辦案問題暨實施刑事訴訟法新制之現況》)

觀察近日該報導,令人驚訝的是「莊榮松被質疑違反檢察中立?」更可細究「檢察獨立及檢察一體」是否遭實質干涉?

事涉2020年《罷韓案》之尹立,於文宣中使用「法務部標章」,案經告發由雄檢處理(下簡稱「該案」,當時報導略如2020/5/25《罷韓文宣上有法務部LOGO 蔡清祥:沒違法就不追究》)。照理說蔡大部長已公開聲明,基層檢察官不是該「聞上聲而知雅意?」筆者當時心想:「基層檢察官仍有風骨嶙峋之士,怎可能受法務部長影響?」

依法論法,該案客觀事實,經分案由承辦檢察官偵查,無論起訴或不起訴,筆者悉尊重之,但重點在於「承辦檢察官若已作成『起訴書(含草稿)』,焉能任由檢方首長、檢察長或檢方上層『介入、干涉』更為不起訴處分?」若檢方辦案被恣意且實質干涉,侈談什麼檢察中立及檢察獨立?

回到(2024/6/27)該報導之關鍵重點,略以:

一、檢方資深前輩,南高分檢檢察官謝錫和砲轟莊榮松「辦案不中立」!

二、莊榮松於雄檢檢察長任內,該案承辦檢察官S就偽造文書已作成「起訴」處分(A起訴書),雄檢高層要求「作成另一份:B不起訴處分書」。

響鼓不用重捶。檢察官依法查案,就偵查所形成之心證,對個案得為「起訴、緩起訴、不起訴或行政簽結(暫時擱置)」。該案請觀察「A起訴書」及「B不起訴處分」兩份書類,當同一個案之客觀事實,起訴及不起訴兩者,相去何啻天闕,判若雲泥? 

奉上諭不起訴?別小看基層檢察官之風骨!

早期白色恐怖年代,司法獨立(檢察獨立)多有遭不當干涉之疑,有興趣請點閱「奉命不上訴」此名詞!

時至2024年間,檢方上層居然被「該報導爆料」,傳出同時「需」作成「起訴與不起訴」兩份書類讓檢方長官「挑選?」筆者直接罵道:「這是揭牌子,供皇上選妃臨幸麼?」依據該報導內容,對此可討論更應提出質疑,筆者就問:「干涉檢察官辦案,有無此事?若有,該當何責何罪?若無,且請澄清說明?」

至於莊榮松要如何「圓融」澄清,是一併找邢泰釗與謝錫和前輩懇談溝通,還是另找昔年下屬承辦檢察官S(已轉任法官)緩頰?粉飾掩蓋,乃至宣稱誤會一場?佯稱都是溝通的問題,然後「剪貼」講一堆「維護檢察中立、恪守檢察獨立」的宣傳例稿?

誠然,莊榮松可以「甩鍋」給司法獒犬洪信旭(莊之後,接任雄檢檢察長),筆者直接模擬莊某喊冤道:「不干我的事,我不知道(失憶說),那是洪信旭任內作成不起訴的!」莊榮松是常常失憶?例如:《獨家/廉政署長淪司法黃牛活招牌》,莊榮松(邢泰釗2.0)自稱:「只是純粹拜訪,『到底有沒有講到案子的事』,我忘記了。」怎看怎奇怪,怪哉?

那好,筆者一併質疑「莊洪」兩位前後任雄檢檢察長,請問:「有無此事?」

邢泰釗昔年雄檢麾下《莊王葉洪》雄檢四天王,莊榮松(前廉政署長)因該報導可見明顯爭議,葉淑文於台南檢察長任內台南一地《八八槍擊案》等諸多案件風波下台,如今剩下王俊力(前調查局長)獨佔北檢鰲頭,跟司法獒犬洪信旭南北相互呼應麼?還是該殷殷期待,被北檢吹捧「泰山可倚、昭如日星」之邢泰釗率領邢家軍再創高峰?筆者直接道:「別小看基層檢察官之風骨!」

澄清說?說千道萬,令人難以接受的「違反檢察中立疑義及疑雲」

高明的緩頰之道,筆者直接戳破。答案是:「職務移轉權。」也就是檢方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長得行使「職務移轉」交由「其他檢察官承辦」。筆者拙作《法院組織法》(2005年1月版)提到:「至於承辦檢察官對『原擬起訴』之案件,(上級)命令為『不起訴處分』,則應採否定之見解。」

申言之,「檢察總長或檢察長對於承辦檢察官對『原擬起訴之案件』,倘『強制命令為不起訴處分』,則認為其屬於『不當之干涉』,而認為其性質上屬於違法或不得為之,以茲確保檢察中立、檢察獨立,對於犯罪之訴追與貫徹檢察機關之功能。」早年筆者書籍及授課講義均一再闡述此理,學者對此每多呼籲,詎料事隔近二十年,卻於2024年見到該報導?

內行看門道。一言以蔽之,「職務移轉權」並非由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行使,其職權或權限係由「該管檢察長」為之。該案自告發後收案、分案、偵辦,至原承辦檢察官「調組」,嗣莊榮松高升廉政署長(莊某短短四年內,歷經由澎檢、橋檢、雄檢再到高升廉政署長),再到延續至「司法獒犬之洪信旭任內」,由「另一承辦檢察官作成不起訴」以觀,似乎船過水無痕?實則斧鑿痕跡重重,莊、洪自可宣稱「一切依法、一切合法、合程序、宣稱檢察獨立、維護檢察中立」,圓融潤飾之餘,當審慎檢視該案過程及處分作成,有志之士孰人能不質疑?

結語:當違反檢察中立—上弦妄歌而知雅意、聞此妄聲者是國削!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回頭看看,2020年5月25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之立委質詢,前法務部長蔡清祥輕飄飄幾句:「(原音)犯罪與否要看他的動機,有時候他是『對法律的不了解或是不曉得』,以為這個是『只要用』,因為法務部的LOGO是公開的,所以我想他可能涉及的責任是什麼,我們要等待高雄地檢署調查清楚以後,我們再來表達我們的意見。」(詳《追究罷韓文宣擅用法務部標誌?》)細細讀閱暨品讀,真意如何,或隱或顯,當見仁見智。恰如教育部辭典例句載:「不知不罪,你放心,我不會怪你的。」

按《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法律上白話見解,懇請讀閱北檢宣導《不知者不罪?淺談刑事法上之認知》。

智者以喻而明,筆者想起「衛靈公的三個典故。」左傳及史記《樂書》俱載(編輯、節錄):「衛靈公於濮水夜半時聞鼓琴聲,靈公曰:『吾聞鼓琴音,問左右,皆不聞。其狀似鬼神,為我聽而寫之。』…及晉,師曠撫而止之曰:『此亡國之聲也,不可遂。與紂為靡靡之樂,故聞此聲必於濮水之上,先聞此聲者國削。』」先賢歷史此載,筆者見之莞爾。弦歌知雅意、妄聲者國削,揣摩上意,吹捧無盡,鷹犬之譏,自古宜然。

又,《韓非、說難》載:「彌子瑕受寵於衛君(衛靈公),偷駕國君之車,忘其刖罪。同遊果園,分桃而食(彌子瑕食桃半啗衛君)。及彌子色衰愛弛,衛靈公怒斥?此中愛憎之變,何其真實又何其悲哀?色衰愛弛、斷袖分桃之典故,衛靈公均榜上有名,於濮水夜深聞亡國之聲,寧不貼切?宋《清異錄》載:「妖俊美健者,延行覽玩,鳥獸見之熟,亦作合。」

明代劉伯溫於《郁離子》載:衛靈公鞭打彌子瑕,乃問臣下意見,臣對曰:「狗焉敢懟主人?」上視下如犬馬,則下視上如路人矣。觀古鑑今,似不難理解上位者之思維,卻忘了天下還有讀書人!(附錄《郁離子》原文:子魚曰:「君不觀夫狗乎?夫狗依人以食者也,主人怒而抶之,嗥而逝;及其欲食也,葸葸然復來,忘其抶矣。今瑕君狗也,仰於君以食者也,一朝不得於君,則一日之食曠焉,其何敢懟乎?」)

蔡清祥前陣子既然公開宣稱「無意再任公職(包含大法官)」(2024/6/24多家媒體報導,筆者悉已存檔),且看屆時賴清德是否提名蔡清祥任大法官?更者,經立院同意,再高升司法院副院長?上演一場羅秉成任司法院長、蔡清祥任副院長、邢泰釗任檢察總長之司法大戲?《蔡邢羅三人組》昔年蔡羅敲鑼、邢放炮之趣聞,焉知羅秉成後來居上?蔡邢掌握文武半邊天,乃不知有羅,唯知蔡邢?遑論邢泰釗賢伉儷,一為現任檢察總長邢某,一為現任大法官朱富美?

後記:怪哉!未給予陳述意見VS未傳喚被告即起訴?

順道一談。行政救濟案稱「未給陳述意見機會?請求撤銷行政處分!」刑案卻得「未傳喚被告即起訴?」筆者對前檢座吳志成因「被職務評定未達良好乙事」提出評釋,預計將刊載於《全國律師月刊》2024年7月號。

吳前檢座對「自己」行政爭訟案,均提出「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重要答辯,主張程序瑕疵;然而吳檢座卻於檢察官任內「數案未傳喚被告,即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見之令人心痛,懇請慎思「行政事件(被評定職務未達良好,宣稱「未給陳述意見機會?主張程序瑕疵」)、刑案(未傳喚被告,直接起訴被告)」之別,請問:檢察官未傳喚被告,逕自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若造成冤案怎堪?院檢何人敢稱「容任冤案發生?」卻不在《刑訴》程序上嚴謹杜防以對?

筆者認為:基於程序保障及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個案中檢察官作成「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決定前,對刑案被告「應」踐行通知到庭訊問,以避免冤屈,更應避免對弱勢(例如遊民),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技術性採用「公示送達方式」(雄檢檢察官吳韶芹此案,詳拙文《檢方白色巨塔》或《88會館案外案─評檢察官未經傳喚被告之不起訴》)。當民主法治國家之檢察官恣意剝奪「被告到庭陳述權及辯護權」,筆者認為顯然違反《刑訴》基本人權保障及正當程序!(註:至於懲戒法院112年度懲字第1號一審判決,及其闡述「法制漏洞」(法律既未明文規定檢察官『應』傳喚被告到庭),文繁請容略之。)

古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令人深深一嘆。是以筆者評論:己身之行政爭訟案,吳檢座認為「未給予陳述意見」主張「程序瑕疵」,然而吳檢座對多起刑事個案偵辦,卻可未傳喚被告即逕自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怪哉!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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