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影響檢方辦案、辯方辯護及法院判斷,筆者謹然提醒乙句:「請問500萬裝在黑色提袋裡,面積有多大?袋內是『千元鈔或兩千元鈔?』,提袋及鈔票所占之面積大小為何?」當正視探究,例如:「無人收走黑色提袋(誰收走?),無人送還500萬?(改以借貸,請問誰借給誰?為什麼?)」響鼓不用重捶,筆者一句:「消失的五百萬!!」或可供讀者們一探究竟。
串證或滅證之虞、鄭文燦是否具有《實質影響力》疑義?
該案初次交保裁定後,檢方提出抗告,嗣由高院裁定發回(高院113年度偵抗字第1337號新聞稿),其發回理由略以:「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必要?」、「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被告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可能性?(以上為高院該號裁定原文)」簡言之,即不能輕易排除「共犯、證人或關係人間」串證、滅證之可能性。
準此,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5號(桃院新聞稿)裁定1200萬交保(原本500萬之外,追加700萬)。該號裁定之關鍵重點如下:
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僅)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卸任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一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換言之,檢方聲請意旨「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羈押,但所呈現證據不足或未足釋明。
以上論點,可發現關鍵重點仍在於:「所涉收賄案等,有無串證、滅證之虞」,以及「鄭文燦已卸任達一年半」是否仍有實質影響力?
檢方抗告、二度發回重新裁定:高院裁定之關鍵理由
案經桃院二度裁定交保,並提高具保金額為1200萬,檢方提出抗告。高院以113年度偵抗字第1358號(新聞稿)再次發回,理由略以:「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對此,懇請審酌關鍵理由為:「原審忽略被告(鄭文燦)實質影響力」。
懇請鑒察,高院二度發回裁定之具體理由(節錄、整理):
一、勾串證人之虞:檢方「所提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鄭文燦)有勾串證人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