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深度解析鄭文燦聲押案

2024-07-13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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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聯繫或接觸涉案人:該案經偵查,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註:雖然已有被羈押者,但仍有釋回或交保者)。被告(鄭文燦)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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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質影響力之論證:參諸被告(鄭文燦)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以上引用該號裁定原文)

四、資訊工具(LINE、TG、Messenger、SK)使用、勾串之虞: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

當靜心觀察,鄭文燦及其辯護律師若不能針對「實質影響力」作成強力抗辯以說服羈押庭法官,被羈押之機率極高。是以,該案已兩度發回桃院,所論爭點或疑點已臻明確,「桃院之第三次羈押庭裁定」必然是關鍵,至於當來是否個案判決有罪或無罪,則需賴所示證據以明。(以上筆者另有藏句,懇請見諒)

桃院第三次羈押庭裁定:鄭文燦裁定羈押!

2024年7月11日傍晚,桃園地院作出113年度聲羈更二字第17號裁定(桃院新聞稿),該號裁定主文載:「鄭O燦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觀察其關鍵理由如下(節錄、整理):

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部分:依照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應認(被告)此部分犯罪嫌重大。

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

(一)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鄭文燦)具有相當之政商人脈及資歷,具有更高之逃匿能力,被告又否認犯行,而有躲避罪責之動機,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

(二)串證之疑慮與論證:

1.有管道「得知」檢察官之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詳後述說明)

2.與關係人會面、溝通,足認串證之虞:依據事證顯示,被告(鄭文燦)確實有可能私下與案件重要關係人會面溝通而加深其串證之疑慮。

3.具有《實質影響力》之論證:(該號裁定原文)「被告從政多年,政商關係密切,又曾任桃園市市長,對於『過去部屬』或本案檢察官所主張之『證人』仍然存在基於過去職務或情誼所生之影響力,應認檢察官主張本案尚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應屬有據。」

4.被告與其他證人之「溝通聯繫管道」未必能為偵查機關所全盤掌握。為避免串證,命被告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以上桃院羈押庭第三次之裁定,筆者認為羈押理由頗明確及具體,但若以律師觀點論之,該案仍可抗告,關鍵在於「檢方對證據之釋明是否已足?」此部分經抗告,當靜待「第三次」高院之裁定。當然,偵查具有浮動性,目前僅屬「羈押庭」,真正戰場在檢方起訴後之「桃院刑庭第一審審理」,檢方也可能「藏有關鍵事證(底牌)」,此部分得觀察「將來審理時之舉證即明!」若檢方「未藏有關鍵底牌」,貪瀆相關事證「早已盡出」,豈非啟人疑竇?該案時間軸「七年時間」早已過去,檢方怎可能「呈證、舉證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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