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都市計畫的歷史發展軌跡
要瞭解臺灣都市計畫體制及其所立足的規劃理論典範,首先就必須探索該制度建構的歷史背景。簡要言之,臺灣的都市計畫是在日本殖民時代被引入,雖然早期有所謂的市區改正,但最為重要的則是於1936年所公布的《臺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細則,殖民者由此引入歐美日國家所實施的都市計畫及其工具,惟其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解決臺灣當時代的都市社會問題,而是為了便利於進行殖民地的統治,總督府牢牢掌控都市計畫審議及核可權力,它成為是殖民統治的一個重要工具,這也表示都市計畫是與政治緊密連結在一起,是不可切割對待的。
二次大戰後,從中國來臺的國民政府進行戒嚴威權統治,雖然殖民者已離開,但它卻是繼續沿用《臺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細則,而不是使用過去在中國統治時所制訂的《都市計畫法》,這是因為當時的《都市計畫法》僅有象徵性的簡略條文。之後,臺灣在美國的建議之下,國家政策在1960年有很大的轉變,經濟政策由進口替代轉變為外銷導向,政府由此制訂了《獎勵投資條例》,並於1964年進行《都市計畫法》第一次全文修正,基於過往1953年耕者有其田政策大量土地徵收的經驗,《都市計畫法》配合《土地法》,納入了土地徵收,都市計畫也遂變成了國民政府威權體制重要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大抵是追求經濟成長。
繼而,在1960年代中葉,當時臺灣尚未離開聯合國,由孟森博士所領導的聯合國顧問團隊在臺灣進行相關研究與建議,提出了許多空間計畫的研究報告及備忘錄,而這些文件都構成了1973年《都市計畫法》再度全文修正的基礎。
非常關鍵的,孟森博士及其團隊帶進了1950-70年代歐美都市計畫學術研究的主流典範,那就是「系統論」及「理性過程論」(夏鑄九及張景森,1990),其中的重要之處乃是它延續了歐洲啟蒙時代的理念,強調科學及專業意識形態,並將其與進步及公共利益觀念結合,都市計畫被形塑成是科學及客觀中立的專業事務,強調它是獨立於政治領域及主觀價值體系之外,不受相關政治及利益的羈絆。
日本殖民體制、中華民國戒嚴威權體制及偽科學專業體制當時的主流論述為,由於都市計畫的研究者及從業者擁有科學的專業知識,因此他們有能力掌握什麼是社會的公共利益,而那時崇尚科學,因此都市計畫的知識體系大抵是以量化型態呈現,如交通運輸模式、成本效益分析及總體經濟模型,在臺灣威權體制的支持之下,也就使得它成為是臺灣都市計畫迄今未變的基本典範。然而,這樣以科學專業來包裝的都市計畫在1950-60年代卻被
珍雅各(Jane Jacobs)批評是「偽科學(pseudo-science)」,而當時的學術界對其理性的宣稱也有非常多的質疑與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