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諸慶恩案」聲請釋憲程序駁回案─為何朱富美不迴避?

2024-08-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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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至於粉飾之說,倒果為因,苛責更劍指司法,造成司法亂象,志士仁人智者思之即明。(資料照,顏麟宇攝)

筆者指出,至於粉飾之說,倒果為因,苛責更劍指司法,造成司法亂象,志士仁人智者思之即明。(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諸慶恩案聲請釋憲,經程序駁回(113年憲裁字第22號113年憲裁字第19號;對以上兩裁定,均簡稱「該案」,原審事實審部分,則簡稱「諸案」)。目前諸案於事實審提起再審,由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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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主要在於:「一、『諸案釋憲』為何朱富美毋庸迴避?二、探究『諸案之檢方濫行起訴及上訴』。」至於該案之細部法律見解,包含法制所考(當事人訴訟權)、改良方向(救濟途徑),乃至人權維護等理念,筆者均贊同之。另外,論者若贊同朱富美毋庸迴避,筆者亦尊重之;惟然,特別提醒,透過「諸案個案」觀察,檢方直指院方,院檢對立之情,察微可知司法之弊及亂象,因何叢生?(註:本文草稿原本書論,包含引用2013年法官林孟皇之評論《有話直說!檢察官不能是追訴狂》,以及大律師吳漢成前輩《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辯護律師的不平之鳴》之跋,文繁略去,容之後諸案再審案結果,再行並陳)

檢方享盡美譽,卻令法官及司法背負惡名?

諸案之始末,懇請參閱拙文《初論「諸慶恩再審案」─檢方濫訴、造成冤案?》(原審細部案號,請參閱該文)。對於諸案是否具有冤情待釐清,當待法院之審理以明。惟查,諸案事實審(原審)係「檢方起訴」、「一審判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及「二審改判有罪」。嗣諸案定讞二十年後,邢泰釗於高檢署檢察長任內為諸案大動作鳴冤,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微妙的是,為何檢方高層「無人究責」在原審時,檢方之濫訴及濫行上訴?當檢方享盡美譽,卻要令司法背負惡名?

「司法制度之闕失與改良」以及「個案冤屈之救濟」均可討論,但為何當年檢方對諸案(原審)窮追猛打之餘,事隔二十餘年,成了邢泰釗帶領檢方劍指司法的一場大秀?盼志士仁人明鑑。

設諸慶恩確有冤情。筆者說句直言:「諸案(原審)檢方為何不檢討『濫訴及濫行上訴?』」檢察官及檢方均為法律專業人士,對《刑訴》再審制度及其規定知之甚詳,但見在邢泰釗宛如作秀般一聲令下「正義之師、為民伸冤?」挾檢方群團共舞至此,實令人嘆息。

諸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駁回

該案(釋憲程序)分成兩個部分,即「113年憲裁字第19號(諸恩慶配偶聲請,下簡稱19號裁定)、113年憲裁字第22號(律師李念祖聲請,下簡稱22號裁定)」,而二者均遭憲法法庭以裁定程序駁回,合先陳明。

「對於已死亡之被告,得否為被告利益提出再審或釋憲?」筆者係採肯定見解,但對此仍應審酌法制變革。回到法制一併觀察,22號裁定黃瑞明大法官意見書所示:「辯護人有為其當事人獨立聲請憲法審查之資格」,並提到「當事人已過世之事實是否影響其辯護人為其聲請憲法審查之獨立權利?」筆者亦採肯定說(少數說),原因無他,一言以蔽之:「為冤者,伸冤而已!」對此必然有法界人士或同道稱:「楊律,您見解跟某些大法官及最高檢也類同,為何批評最高檢?」

筆者恭敬道:「物有本末,事有終始。不因案而改幟,不因人而設置。法也,必也平水持衡,以觸不直者;人也,弊耶?佯公義而遂私行,私黨錮令直言塞,假昭日月,日削月朘之。」韓非子云:「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省法以明,佞邪當辨,見「安利、安名」可思過半。

審酌該案釋憲,大法官多數立場均採「程序駁回。」聲請人之觀點在於:「法制變革前(刑訴法第376條修法),未賦予諸案救濟機會。」嗣諸慶恩於2003年間死亡,迄今已二十年許,考釋字752號解釋係2017年7月作成,筆者先提醒時間點及期間,距當事人逝世,已事隔多年。

筆者引用19號裁定,詹森林大法官意見書之正論:「諸先生所受『有罪判決』雖因其死亡而經系爭判決撤銷改判為『不受理』,然其『曾受國家司法權認定為有罪』之事,並未因而獲得澄清。按防止人民因不公正之司法審判而遭受冤假錯判,乃訴訟權之體現,應受憲法保障。現行刑事通常救濟程序或再審非常救濟程序,卻未能提供適當之救濟管道,確有透過憲法審查予以糾正,並賦與基本權受害人救濟之機會。」同此,比對《陳建國冤案》,因陳建國死亡而由新北院判不受理,兩案都是檢方濫訴造成冤情,請問邢泰釗,看了如何?

諸案釋憲,大法官朱富美為何不迴避?

諸案釋憲,不可避免將檢視大量院方及檢方早年卷證及近年再審、非常上訴等卷宗。筆者換個角度。諸案由邢泰釗於高檢署任內提出再審,卷證中含有大量檢方書類,考朱富美加入之意見書,「檢察總長」乙詞,共出現7次。諸案因邢泰釗提出非常上訴,索引文獻難免不論,但請問朱富美:「邢泰釗是誰?」答案是:「朱富美配偶。」

邢家賢伉儷分掌院檢大位,以諸案論之,是否當依《刑訴法理》迴避?誠然,大法官可合議裁定「毋庸迴避?」如果限縮在「諸案(聲請釋憲)」觀察,請問邢泰釗在諸案主導「再審、非常上訴」之實質關聯「異常」密切否?

當邢泰釗在高檢署一路大鳴大放,唯恐國人不知「諸慶恩是冤案?」嗣高檢署直接定性「諸案為冤案(檢方改主張無罪)」並提出再審?再到邢泰釗任檢察總長,對諸案提起非常上訴?(註:本次未申論「諸案法律審」,本文主要範疇在「諸案事實審」,亦即檢方濫行起訴、一審判無罪後,檢方濫行上訴等)

請問:「諸案釋憲,大法官朱富美為何不迴避?」論者或謂:「釋憲聲請人為諸慶恩配偶胡女士或律師李念祖。聲請者並非檢方,二者程序上不同。」是以,就事論事,若當來諸案再審改判無罪,檢方提出釋憲,朱富美是否應迴避?誠然,論者或對曰:「這是假設性問題!」筆者對言:「沒錯!所以學法者,只會鑽此類程序漏洞?然後昧於刑訴本質及法理?」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問:「邢家賢伉儷,共枕不談諸案?」邢泰釗對諸案(銀行員之死)都可以屢次透過檢方新聞稿放話,訴諸冤情以鳴,嗣經媒體大幅報導。攸關高檢署定性「諸案為冤案」乙事。請看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本人(邢泰釗)於臺高檢署服務期間,於 110 年 3 月曾為『諸慶恩聲請再審』,深感『冤錯個案』之『糾正平反』,亟需各級檢察機關跨級跨轄團隊齊力。」筆者提醒,請注意諸案係個案!高檢署直接定性「諸案」為冤案,但實際上呢?仍待法院再審審理以定!豈容邢泰釗及其麾下「對個案言稱冤案?」

邢某屢屢放話,下屬有樣學樣,這不是直接干涉司法審判核心是什麼?同此,邢泰釗與朱富美共枕,午夜夢迴,夜半無人私語時,焉能不大談特談,以訴衷腸?既然有此疑慮,自可論「朱富美當迴弊!」

首論朱富美加入意見書:「誤判零容忍??」請問「檢方起訴?」

朱富美之加入意見書,係於19號裁定中,附麗於黃瑞明大法官意見書。而該號意見書有大量檢方書類(共計註65、附件一至四),並提出「誤判零容忍」之詞彙。按「誤判零容忍」乙事,涉及高檢署(邢泰釗任內提出)及最高檢非常上訴(邢泰釗所提),筆者請問:「誤判零容忍,劍指法院容易,那濫訴呢?檢察官濫訴零容忍?」更問:「諸案一審法院判無罪,檢方濫行上訴零容忍?」

若說檢方起訴無誤、檢方上訴無誤,邢泰釗定性「諸案為冤案」,為何不責問檢方?及自諸案一審判無罪,檢方總該發現冤情?詎料檢方「鍥而不捨」提出上訴,案經二審審理法官被說服改判有罪,多年後檢方居然指著法官鼻子大罵,宣稱「鳴冤伸冤?糾正平反?」法律人見此,心中當有論定。

沒人願意公開點破,筆者點破。管見認為:「邢泰釗帶領檢方作秀!」白話版:誤判零容忍,千錯萬錯都是法院的錯!檢方濫訴都沒錯?

諸案是否冤案尚待釐清,高檢署、最高檢直接定性「冤案?」高檢署及最高檢忽略法制之新舊規範,漫責司法(法官),無過於此!嚴待法院,鬆責檢方,忽略檢方起訴、(一審無罪)檢方上訴,這才是實相。檢方「指責」法院,誤判零容忍?這是什麼邏輯? 

考見該號意見書,對於諸案之再審,高檢署主張「如果有人無辜、蒙冤受屈,國家應當盡一切力量給予救濟。」此語完全無誤,但請問「何人起訴?」國家賦予檢方起訴之權,當檢方濫訴呢?筆者同樣引用此句以明天下:「檢方濫訴及濫行上訴!如果有人無辜、蒙冤受屈,國家應當盡一切力量給予救濟!」至於粉飾之說,倒果為因,苛責更劍指司法,造成司法亂象,志士仁人智者思之即明。

再審之論:諸案卷證、翻案何來?檢方只檢討法院?

「筆者尊重諸案再審判決。」無論當來高院對諸案作成何種判決,筆者悉尊重之。但考諸案釋憲兩號裁定及多位大法官意見書,或多或少在《再審程序》會對承審法官造成壓力。

回到諸案原審(事實審),由於多年前已定讞。平心而論,實務上再審程序開啟不易,先前程序駁回(高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如今諸案再度提起再審由高院審理中;依據媒體(8/1)載《高院查「冤死銀行員」再審案、檢察官嘆:司法官也是人,可能會判錯,下簡稱「該報導」》,筆者嘆道:「檢察官也是人,也可能起訴錯謬?檢方只檢討法院好嗎?」高檢署蒞庭檢察官黃冠運該語「司法官」當可緩頰「包含檢察官(廣義司法官)」,但考其稱「可能判錯」,顯屬法院法官之職能。

再審程序中,檢座黃冠運道:「(該報導原文)公訴檢察官黃冠運凝重地說,司法官也是人,也可能判錯,司法圈必須面對問題;他還引用聖嚴法師的名言『面對它、接受它、處理它、放下它』,建請法院『裁准再審』,還諸慶恩一個公正的判決。」內行看門道。筆者真正在意是該報導中這段:「黃冠運以『失衡的天平』來形容二審判決,他說,諸慶恩當時提出『有利證據』,二審卻沒有調查審酌,『他』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二審也沒有調查。」這邊的「他」,是指何人?

那好,請問:「陳建國冤案呢?陳建國可是檢方訊問後自殺!」檢方何人膽敢講「陳案呀?陳建國自殺,北院依法不受理了呀!」寧有斯理。(詳拙文《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錄:陳建國冤案》)筆者嘆道:「邢泰釗愛怎作秀是您家的事,諸案大張旗鼓,請問陳建國冤案呢?」

至於檢方要善用「法律智慧」稱:「諸案是有罪!陳建國是不受理?」一般民眾無法區分「實體判決或程序判決之別」,那筆者回歸根本正論,請看!2019年6月,前輩大律師蘇友辰評論《遭冤訴以死明志、檢察官草率起訴不用負責嗎?》請問陳建國冤案目前檢方如何處理?還請鄭銘謙來函告知!

是以,筆者直接對邢泰釗及檢方提問:「陳建國冤案,肇因檢方濫訴並經監察院彈劾,請問檢方可有提出再審?」縱然檢方欲粉飾道:「陳建國案之詹檢業經懲戒法庭作成『不受懲戒之判決。』」邢某作秀成癖,為何對陳建國案閉口不談?莫說陳建國冤案,鄭銘謙何妨來函筆者「不恥下問」有多少冤假錯案?

失衡天秤?還是亂砍人民的檢方寶劍?

陳建國該冤案導致民眾含冤自殺,鬧出一條人命,且問邢泰釗不聞不問,何以故?筆者管見認為,一則陳建國案無亮點(相較諸案,院檢因台南商人翁茂鍾《百官行述》乙事可明),二則難揭檢方家醜,不敢攤開陳建國案之檢方偵查細節逐一審視。姑不論詹騏瑋投奔邢某老下屬陳佳秀(澎檢檢察長),詹檢之大過,鬧出一條人命,檢視監察院彈劾調查報告可明,迄今邢某靜悄悄?

見到「失衡天秤」,顯然主要在抨擊法院或法官。此語同樣出自邢某愛將陳佳秀之語(詳中央社2023/7/1,陳目前任澎檢檢察長)有趣的是,前面提到「陳建國冤案之檢察官詹騏瑋,目前正在澎檢當主任檢察官」(新聞檢索至2024/7/8陳佳秀、詹騏瑋共同視察),縱然懲戒法院不受理,不妨再看看監察院調查報告載:「陳建國於警方及檢方偵查中,堅詞否認犯行,質疑僅因外型相似即『被誤認』為竊嫌,並『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檢察官『非但未詳查』不在場證明,甚至『不提示』大東街棄置贓物之翻拍照片予陳建國指認辯駁,由陳建國遺書及遺言內容觀之,其自殺動機顯係對於『檢察官未詳查就予以起訴』,感到憤恨,不甘名譽受損。」(註:請注意「名譽」此語)

邢泰釗酷愛包公,擇案作秀唱戲唱到昏沉,且看19號意見書中此句:「(原文)被告諸慶恩遭有罪判決之客觀事實及因此所受之『人格』、『名譽損害』並未獲得平反或彌補,且原判決雖無效,仍阻斷被告諸慶恩及其家屬聲請再審以爭取清白之訴訟途徑,已侵害人民於憲法第22 條之人性尊嚴及人格權!」此係「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非常上訴理由第(二)段」。

邢泰釗這是因案區分?諸案大唱「冤案被告名譽權」,陳建國案呢?陳建國因檢方濫訴,受冤上吊自殺,法院依法判處不受理,「諸案非常上訴此段」原封不動奉還。「陳建國之人格、名譽損害並未獲得平反或彌補」,一句一句直接打臉邢泰釗,打的啪啪響!筆者諷稱:「整天唱戲,扮演包公,逢人致贈包公像麼?」眾多冤魂若有靈,血淚斑斑,對於此等檢方濫訴者,冤者且直接找此類無良惡檢!

更者宏觀以明,近期蘇丹紅在全台流竄,輿論譁然,邢某愛將「雄檢四天王莊王葉洪」之一,司法獒犬洪信旭所率之雄檢今年五月迅速起訴?之前呢?不妨參閱拙文《戳破虐民惡檢!再評《食安及毒檢》案》。又,莊榮松因被質疑違反檢察中立疑義,請一併參閱拙文《再探違反《檢察中立疑義》案》。

檢方指責法院:「失衡的天秤?」筆者笑道:「失衡的檢方寶劍?亂砍冤民?」

檢察官濫訴,造成冤屈!翻案僅「責問」法院誤判?

同前假設諸案係冤案。再回到黃檢之論:「諸慶恩當時提出有利證據,二審卻沒有調查審酌。」那請問「諸案原審」當時起訴及一、二審蒞庭檢察官做什麼?請看《刑訴》第二條第一項明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當時對諸案一審「無罪」,檢方上訴堅持諸慶恩有罪,然後,如今回頭要求二審法院「未審酌被告有利證據?」檢方這迴力鏢,字字句句打臉自己,更打臉邢泰釗猶如啪啪響?當以客觀角度觀察,足徵檢方未曾深刻反省,縱有提及也是輕輕帶過,但筆者就此質問邢泰釗及檢方:「請問諸案起訴、一審判無罪後檢方上訴,檢方不應深刻檢討麼?」失衡的天秤?怕是「窮追猛打、自稱正義卻濫砍人民的檢方寶劍!」同此,前段所述陳建國冤案,被告陳建國「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詹檢甩也不甩?詹檢於偵訊時對被告陳建國稱:「『錄影帶』這個人看起來就是你啊!(照片上的嫌犯看起來就是你)」見此語,透過陳建國之冤,可知該案檢方濫訴之嚴重!

難道只是陳建國冤案?請看新北地院108年度易字第150號刑事判決:「是否已涉及不正訊問?非無疑義。而前甫有犯罪嫌疑人陳建國因承辦員警隱匿對其有利證據,不惜以死明志,承辦檢警均遭監察院彈劾之前車之鑑,偵查檢察官既自稱注重被告人權保障及真實發現,理當自行勘驗上揭男廁外走道之監視器錄影,不難發現並無承辦員警於監視器翻拍照片編號5下方所註記「嫌疑人手中手機的『蘋果』開關機畫面」之情形,當可查悉被告係遭員警以莫須有之罪名移送。」該案偵查檢察官顏汝羽,先前他案移送懲戒,筆者亦有撰文評論,請問蒞庭檢察官也沒看卷?

同此,拙文《評檢方「真中夾假」之冤假錯案》提到雄檢吳韶芹,吳大檢「舊傷當新傷?十日前之舊傷,被檢方『一股腦夾帶』直接起訴?」再看拙文《無人肇逃、檢方起訴?》曾幾何時,烈日秋霜成了虐民曝日及殘民凍霜?

難道要說檢方辦案糊塗,法院審案明察秋毫?焉知有多少「暗中夾帶、法院一時不察闖關過關?」檢方查案粗糙暨濫訴,到時候檢方在來對此「冤假錯案」大唱「平冤糾錯」,斥責法院,檢方高聲叫道:「誤判零容忍?」這是有病吧?

檢方正義之師,譫妄大喊:「錯的都是法院!誤判零容忍!」

拙文《司法「偽青天」大戲—最高檢譫妄症?》講了一句公道話:「筆者三問:偵查起訴、蒞庭舉證、定讞大喊平冤?」(台語)時至日至,突然「檢方上官」跳出來大罵「法院判有罪是冤獄?」神也是你、鬼也是你?任何人均可檢討制度之改良面,但竊不可忽略整體之觀察,更不能漠視刑事制度之各別職能。檢方職司偵查及起訴,當嚴謹求證,以免人民冤屈,理所當然!

邢泰釗若要將「諸案」當年之檢察官找出來檢討或祭旗,想必檢方必然離心離德,但一場「平冤糾錯之大秀」,畢竟不能只是漫責法院。更者,檢方高層若足夠厚黑,何妨槍口對準不聽話、不陪同上演大戲作秀的檢座,美其名「絕不護短?」實則剷除異己?只有「檢方自己人」才受保護?

黃檢(代表檢方)更道:「檢方並『沒有要苛責』當年負責審判的法官。」筆者心想,筆者也沒有要苛責「當年濫行起訴、濫行上訴的檢察官!」包含當年諸案起訴、蒞庭、上訴等檢察官,請問偵查檢察官、蒞庭檢察官通通不用出來面對?通通推推給「法官?」

檢方此種思維,察微可知,肇因於邢泰釗之帶領風氣。恰如邢某於最高檢上任總長第一天,最高檢新聞稿(2022/5/9):「(原文)法務部是正義之部,部長是正義部長,檢察系統則是正義之師,檢察官是正義的先鋒。」唯恐眾人不知「正義之名」,令人莞爾。(長註及筆者公開聲明:細考最高檢2022/5/9該稿前後文,特此更正:先前拙文「此段」若有認為邢某之言,筆者改正之!以上盼周知。至於該稿後面邢泰釗直接使用《尋找正義序文》:『能伸張正義的是人,不是法律』,邢某完全未講出處,專撿他人名句當己用?)

「正義是不會錯的?」此語猶如三歲小兒。實情則為,多少假正義之名,濫行公權力,冤屈百姓,行虐民害民之實?

結論:鳴冤與作秀!誤判零容忍?完全忘了檢方濫訴造成冤案!

「賴清德,你看不到吧?」筆者幫您指明「檢察官治國」、「檢察官起訴、辦大案作秀,這樣才可獲得高升?」賴清德選前(2023/7/29)於全國律師賴清德後援會,您說「2024年您的責任,就是要讓台灣人民呼吸民主自由人權,希望讓台灣司法制度更加符合台灣人民的需要。」筆者直問賴清德:「檢方高層作秀成癖,檢察官還能依照法律與良知辦案嗎?」當院檢幾度大戰,邢某之流,令人憎惡。

筆者請問鄭銘謙:「誤判零容忍?您怎看諸案?放任邢泰釗漫指司法不公、法官誤判,檢方濫訴從不反省?」因立場之故,身為檢方大家長,可預料鄭銘謙當緩頰,但何其可悲的是「邢泰釗及邢家軍之檢方大勢,所稱『鳴冤』有多少真實?」若無法看穿邢泰釗作秀成癮成癖,乃至邢某挾公器猶如私用以成美名,賴清德、鄭銘謙之檢方改革顯然是一場空談。「何以故?」無力矯正邢家軍之大勢,愧對司法故!

萬幸的是,邢泰釗僅剩一年餘之總長任期。當邢某總長任期屆滿,也不知邢家軍佔據檢方多少高位,或檢方延續此作秀靡風?或風氣導清回歸檢方傲骨?但看鄭銘謙之智慧與統率。

筆者最後再請問賴清德:「請您直接詢問羅秉成,諸案是否邢泰釗過度作秀?挾檢方以令?乃至造成院檢對立,導致司法亂象頻呈?」羅大律師早年從事冤獄救援,若仍有法律人之良知,何妨客觀理性實告賴清德?

恰如羅秉成《座右銘》:「如果不是整株樹的默許,沒有一片葉子會自甘墮落。」觀先前《蔡邢羅三人組》互動融洽,蔡清祥已下台一鞠躬,蔡某並闡述「不再任公職或大法官」(筆者心想,當真大快人心),最高檢2024/4/6舉辦「刑事再審制度檢討與策進」,只見老邢邀請羅大律師「平冤糾錯」,卻渾然忘了「檢方濫訴造成冤假錯案?」

「始作俑者,其無後乎?」《孟子梁惠王》載:「庖有肥肉,廐有肥馬,民有飢色,野有餓莩,此率獸而食人也。」為民父母率獸而食人?物以類聚,荀子言:「禽獸群焉,物各從其類也。」當真千古名言。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律第13、14屆理事、第15屆人權會、第16屆社服委員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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