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諸慶恩案」聲請釋憲程序駁回案─為何朱富美不迴避?

2024-08-1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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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指出,至於粉飾之說,倒果為因,苛責更劍指司法,造成司法亂象,志士仁人智者思之即明。(資料照,顏麟宇攝)

筆者指出,至於粉飾之說,倒果為因,苛責更劍指司法,造成司法亂象,志士仁人智者思之即明。(資料照,顏麟宇攝)

日前諸慶恩案聲請釋憲,經程序駁回(113年憲裁字第22號113年憲裁字第19號;對以上兩裁定,均簡稱「該案」,原審事實審部分,則簡稱「諸案」)。目前諸案於事實審提起再審,由高等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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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主要在於:「一、『諸案釋憲』為何朱富美毋庸迴避?二、探究『諸案之檢方濫行起訴及上訴』。」至於該案之細部法律見解,包含法制所考(當事人訴訟權)、改良方向(救濟途徑),乃至人權維護等理念,筆者均贊同之。另外,論者若贊同朱富美毋庸迴避,筆者亦尊重之;惟然,特別提醒,透過「諸案個案」觀察,檢方直指院方,院檢對立之情,察微可知司法之弊及亂象,因何叢生?(註:本文草稿原本書論,包含引用2013年法官林孟皇之評論《有話直說!檢察官不能是追訴狂》,以及大律師吳漢成前輩《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辯護律師的不平之鳴》之跋,文繁略去,容之後諸案再審案結果,再行並陳)

檢方享盡美譽,卻令法官及司法背負惡名?

諸案之始末,懇請參閱拙文《初論「諸慶恩再審案」─檢方濫訴、造成冤案?》(原審細部案號,請參閱該文)。對於諸案是否具有冤情待釐清,當待法院之審理以明。惟查,諸案事實審(原審)係「檢方起訴」、「一審判無罪」、「檢方提起上訴」及「二審改判有罪」。嗣諸案定讞二十年後,邢泰釗於高檢署檢察長任內為諸案大動作鳴冤,案經媒體大幅報導,微妙的是,為何檢方高層「無人究責」在原審時,檢方之濫訴及濫行上訴?當檢方享盡美譽,卻要令司法背負惡名?

「司法制度之闕失與改良」以及「個案冤屈之救濟」均可討論,但為何當年檢方對諸案(原審)窮追猛打之餘,事隔二十餘年,成了邢泰釗帶領檢方劍指司法的一場大秀?盼志士仁人明鑑。

設諸慶恩確有冤情。筆者說句直言:「諸案(原審)檢方為何不檢討『濫訴及濫行上訴?』」檢察官及檢方均為法律專業人士,對《刑訴》再審制度及其規定知之甚詳,但見在邢泰釗宛如作秀般一聲令下「正義之師、為民伸冤?」挾檢方群團共舞至此,實令人嘆息。

諸案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駁回

該案(釋憲程序)分成兩個部分,即「113年憲裁字第19號(諸恩慶配偶聲請,下簡稱19號裁定)、113年憲裁字第22號(律師李念祖聲請,下簡稱22號裁定)」,而二者均遭憲法法庭以裁定程序駁回,合先陳明。

「對於已死亡之被告,得否為被告利益提出再審或釋憲?」筆者係採肯定見解,但對此仍應審酌法制變革。回到法制一併觀察,22號裁定黃瑞明大法官意見書所示:「辯護人有為其當事人獨立聲請憲法審查之資格」,並提到「當事人已過世之事實是否影響其辯護人為其聲請憲法審查之獨立權利?」筆者亦採肯定說(少數說),原因無他,一言以蔽之:「為冤者,伸冤而已!」對此必然有法界人士或同道稱:「楊律,您見解跟某些大法官及最高檢也類同,為何批評最高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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