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大法官的困惑─台灣陷入「反民主困境」的寫照

2024-08-0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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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6日舉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顏麟宇攝)

憲法法庭6日舉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顏麟宇攝)

憲法法庭就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長達八小時的交鋒,癥結點一如既往,聲請方的總統府與行政、監察兩院與民進黨,拒絕民選總統也當受到民意監督,及行政權應當受到立法權制衡的「民主原則」,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在總結時大哉問:「如果(總統選舉)今天當選的是侯友宜或柯文哲,民進黨還會講這樣的話嗎?」這個問題,民進黨沒有給答案,却足可說明民意對民進黨背棄民主理念的徹底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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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遺憾的是,從聲請釋憲方、乃至「護航權威」的大法官,所提諸多質疑,都屬民主ABC,遠遠不及「憲政層次」,隨便舉幾個例子,就足可看出聲請釋憲方洋洋自得的「辯護」,套用葉慶元的話,不是裝不懂就是「法學素養有問題。」

備詢可以申辯但不是辯論,國會調查不僅限弊案

例一,行政院訴訟代理人賴秉祥刻意開酸力推國會改革法案的立委黃國昌,「如果有公務員在立委質詢過程裡,因為崇拜黃國昌委員,想要跟立法委員澄清問題或是辯論,可以嗎?這樣有反質詢嗎?」這根本不是問題,法庭有「言詞辯論」,國會議事就是「質詢與備詢」,要「辯論」那得議場外開打,立委的「質詢」難免「詰問」,官員的「答詢」免不了會「申辯」,即使如此,若非「跳脫質詢範圍」的人身攻擊,都未必是「反質詢」,地方議會「反質詢」規定行之有年,地方官員能懂而中央官員不懂,豈不可笑?

例二,大法官黃昭元質疑,「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在《憲法》上那個所謂的目的性的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還是公務員責任?我想這是一個核心的爭議,也是我自己的困惑所在。」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也諷刺,「立法院調查完之後,要送給監察院看要不要彈劾,送給司法機關看有沒有違法,那你調查幹嘛?」這的確是「根本問題」─國會,到底該不該有調查權?這個問題同上,根本不是問題!舉凡民主國家,大概找不出沒有調查權的國會。

20240806-憲法法庭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大法官黃昭元提問。(取自司法院直播)
國會改革釋憲案言詞辯論庭中,大法官黃昭元提問,「查弊案是不是立法院的目的性權力?」(取自司法院直播)

理由很簡單,國會(立法院)做為全民意志的代表機關,調查權也是踐行「人民知的權利」,其性質包括:一,基於監督需要的調查;而基於立法(包括預算審查)準備的調查,這和司法機關追究刑責,監察機關職司糾彈,並不衝突;尤其是,歷經七次修憲後,國民大會已廢,監察院已經不具「國會地位」,立法院若不具有民主國會基本的調查職能,台灣還能叫「民主國家」嗎?如果立法院不必擁有調查權,那麼修憲後的歷次大法官解釋,從釋字三二五號、五八五號、六三三號、七二九號…,所為何來?黃昭元的困惑,豈非不知「民主」為何物?不知「民主國會」的基本定位?大法官的困惑,不啻是對台灣民主三十多年畫上一個巨大的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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