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政治不難!回到福國利民的初衷就好!

2024-09-06 06:00

? 人氣

民眾黨基本上是柯一人決定的政黨,從其外科醫生背景概念,可能一開始尚不知選舉可以名利雙收,且獲利是他意料之外的龐大,如何管理這筆錢,自負高傲性格可能未與專家討論,從其背景來看錢如人血,若能建立黨血庫,可阷時提供單據的代購服務公司,加上可以供他自由運用的禦用帳房。他不想管理錢這檔事,但他希望要用就能即時提供,如此才能持續資源,永續運作,於是創建一套混亂無章的帳務系統。似乎一切從這邊開始,人體由幹細胞特化為各功能之細胞,人的社會亦是如此經過專業教育將每人特化能力以符合社會化分工,首長要尊重及善用專能力,自創不是壞事,若能諮詢專業或許更完美的制度會更容易產出。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最弔詭全案似有劇本安排,活像鬥爭大會,司法媒體都為政治服務了嗎?

這件事還呈現一個弔詭的事,整件事似有劇本安排,活像鬥爭大會,先從政治獻金的申報至使用,呈現柯的表裏不一,所標榜的誠實、清廉人設崩盤,再漸入五大弊案。且狀似一山還比一山高,任您插翅亦難飛。當然泛司法系統亦有點無奈,檢調故可主動偵辦,仍大都因被動檢舉、或間接檢舉而發動,法院更是不告不理,與監察院都有點一樣,都是容易成為政治系統或好告之徒利用之工具,惟司法的存在目的也在這裏,當社會有爭議是希望訴求司法解決當然比拳頭要文明。憲法給司法高度獨立性,認事用法但求公正持平,不分色彩不分貴賤,勿枉勿縱。司法程序及實質認定皆在重重規制下運作,且在法官審理時雙方攻防中應被公平對待。我們不知司法審判最後結果如何,但案件審理過程我們看到一些亂象,檢察官是否依名嘴指示辦案,不是偵察不公開為何偵察內容會外漏?為何法院前為集會遊行禁制區為會小草可以集結?他們大聲叫囂這是否構成妨害司法審判?媒體名嘴揣測案性帶風向搧風點火是否也是妨害司法審判?名嘴亂放話違反事實查證為何NCC不查?這些亂象涉及的機關理應有適度的回應或處置,但因政治運動是很上位的人民權力運作,一時之間各機關禁若寒蟬,都儘量避開不倘渾水是可理解,但建議冷處理或許是一時權宜,仍應小心應防徵杜漸,避免一時姑息造成後續難以因應。

偵查不公開與民眾知的權利仍應兼顧,檢調及法宫仍都應受社會公評

偵查不公開主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係在「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與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並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之。」其受拘束對象應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檢調人員有違反者,恐有刑法132 條公務員洩漏罪之虞。媒體係第四權監督政府,製播評論節目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履行法遵應予注意事項,並非偵查不公開之究責對象。而在民眾黨公布法官裁判意見指出,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行程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這樣的裁判理由,忽略了都委員其實是提供台北市政府的都市規劃的專業性建議,是顧問的角色,決定權仍在市長。另外本案的爭點於議會被議員提出多次,市長很難以不知可帶過。另都市規劃或非市長專長,但仍可透過向內向外擴大諮詢以供決策參考,不能以非專案而予免責。若政務官蓋章不必負責,難到要都委會顧問委員負責,這些客卿無給職且是合議制,要他們負責也太奇怪了。首長領高薪享大權用官印原來是耍權威用的,因為他雖智商157但無專業,又不知道所以不必負責,是這樣子嗎?太扯!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