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柯文哲的「帳冊」VS.偵查不公開

2024-09-09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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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不是司法實務的「默契」,而是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法律」,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更訂有「偵查作業不公開辦法」,全部十五個條文,二千五百多字的「辦法」中,鉅細靡遺地列明偵辦案件能公開與不能公開的事項、範圍;可以「適度公開」的諸如,重大在逃疑犯可能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者;或者對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柯文哲案顯然不屬之,除非檢方要公開柯文哲USB內的政商人士資訊,「籲請」他們到案說明之,不過,這又顯然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洩露無關案情人士個資與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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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到底能不能「適度公開」呢?當然可以,該辦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柯案就是「其他社會矚目案件」;這也是為什麼從聲押到裁定,北檢與北檢都得以新聞稿述明其理由。值得爭議的是,為什麼在新聞稿之外,還有更多明確不利被告的「偵查內容」流向特定媒體?所謂「偵查內容」,該辦法也明確規範「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照這個條文,柯文哲的扣案手機和USB都屬之,法官裁定書只能說從「扣案手機對話紀錄」看出柯對自己帳目有所掌握,却不能細說紀錄裡是柯和誰的對話;那為什麼能特別挑出一條USB的「沈慶京1500」供媒體炒作?

違反偵查不公開成常態,檢討查處成具文

「沈慶京1500」真的絲毫不能透露嗎?如果檢方掌握鐵證這就是金流,當然必須對外述明,就像羈押前桃園市長鄭文燦的現金六百七十八萬;但在檢方尚未我釐清前,却供給特定媒體加「萬」渲染之,除了潑糞柯文哲,並不利於後續偵查。

該辦法還有一項得「適度公開」:「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柯文哲USB裡的「沈慶京1500」,已經媒體報導和傳述,顯然影響柯文哲被告的權益,北檢的回應却是:「不予評論,無法證實」,北檢的反應很難不讓人揣度,這不就是放任媒體抹金柯文哲,先毀了再說?當然,也有可能北檢還沒鐵打的證據證明這就是金流,既不甘心為柯澄清,還心存「押人方便取供」─沈慶京和柯文哲都在押,不論哪一個人「認了」,就是柯文哲從圖利轉收賄的關鍵,但不論沈、柯認不認,這都坐實柯文哲的感慨:「司法程序不正義」。

最後,「偵查作業不公開辦法」還明定檢討與懲處規定,查辦處分報告還必須「定期公布」,遺憾的是,違反偵查不公開,將偵查內容流入特定媒體,柯文哲案不是首例,而是司法「常態」,但只見升官未見懲處,不但「檢討」是廢話一句,一整篇「偵查作業不公開辦法」都是廢話!柯案,或者有機會成為試金石,不論能否咬死「沈慶京1500」,大眾應該很期待看看司法如何「查處」,皮該繃緊的是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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