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觀點:京華城容積獎勵到底有沒有違背法令?

2024-09-1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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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北市另訂有《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9條以下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可以獲得容積獎率。但此只針對提供公共開放空間這件事,並不包括《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2的五種容積獎勵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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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的容積獎勵規定寫在哪裡?

回到京華城案。京華城案是用《都市計劃法》第24條,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提出申請,然後台北市政府依同法第23條辦理。台北市政府辦理時,又跟據《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在擬定細部計畫時,決定為該地區規定特殊的容積獎勵規定。

台北市政府公告的京華城區域細部計畫書第16頁,對該區域的細部計畫,詳細規定新的容積獎勵規定:「(四)符合下列各該規定之一,其各該規定得分別給予獎勵,但合計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且依本計畫或相關法令申請之容積獎勵加計其他獎勵或容積移轉後,以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1. 韌性城市貢獻獎勵:......。2.智慧城市貢獻獎勵:......3. 宜居城市貢獻獎勵:......」

從這個細部計畫的規定方式,顯示台北市政府的作法是,其並沒有在《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規定通案的容積獎勵規定,而是在個別的細部計畫中,規定該細部計畫的容積獎勵規定。

台北市政府有沒有權力自己規定容積獎勵?

問題就在於,台北市政府有沒有這個權力在細部計畫中「規定」容積獎勵?

台北市政府的《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中,沒有像內政部和其他直轄市(例如高雄市)一樣,把容積獎勵的細節寫在施行細則中。台北市只有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對「提供公共開放空間」此種情況明訂通案的容積獎勵,對於其他縣市都可援引的五種容積獎勵事由,台北市政府卻沒有通案規定。

但是,我們卻不能說,台北市政府沒有權力對個別「非都更案」給予容積獎勵。

一方面,《都市計畫法》第39條、85條,本來就有授權台北市這個直轄市有權力自己訂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

二方面,台北市因該授權所制定的《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在第25條所採取的方式是,「(台北)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容積率」。也就是說,台北市有權在細部計畫中「規定」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

台北市政府針對「非都更案」,與其他縣市雖然有不同作法,但從法令上來看,不能說台北市政府違反了《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第25條,也不能說台北市政府沒有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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