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不是都更案
有人說,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所以不能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的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京華城則說,他們不是都更案,故不是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而是用《都市計劃法》第24條提出申請。
因而需要研究,《都市計劃法》中,除了都市更新外,有給予容積獎勵嗎?
「非都更案」各縣市都可給予容積獎勵
整部《都市計劃法》母法中,都沒有提到容積獎勵。
但是,《都市計劃法》第39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而第85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所以,《都市計劃法》有授權直轄市或內政部對容積率(包含容積獎勵)在施行細則中做必要之規定。
除了台北市,其他縣市都有「非都更案」的五種容積獎勵規定
內政部確實有訂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其於101.11.12年修正時,增加了第34條之2,規定了五種容積獎勵事由:「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
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
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
四、納入綠色能源:...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根據內部政訂的這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2,在直轄市以外之縣市,都可以對商業區容積率,另外給予容積獎勵。
另外,高雄市自己也訂了《都市計劃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於第24條規定了「都市更新地區」和「非都市更新地區」的容積獎勵。
《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有規定嗎?
回到台北市,台北市有訂定這種「都市計劃法施行細則」嗎?有的,台北市原來有《都市計劃法台北市施行細則》,但到100年7月22日臺北市將其改為《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這個《台北市都市計劃施行自治條例》中,有沒有明確規定通案的容積獎勵?有一個最相關的條文,是第25條。第25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但這個條文並沒有規定通案的容積獎勵,而是讓市政府可以到細部計畫中再規定該地區的容積率(包括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