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清德!請看看以下檢察官之新聞,不知您有何感觸?」近日(9/9)媒體報導《雲林男腸躁症偷超商10元面紙遭起訴》,網路上一片譁然;雲林地院判決中引用《八尺門辯護人》:「一個人要有多幸運,才能像諸位一樣,坐在這個舒服的位置上,認定這個世界十分溫柔,而我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
近期檢方各類新聞,例如:竹檢洪期榮發函指責法官、苗檢黃檢於庭訊拍桌(檢評會今年7月決議)、南投地檢王元隆性騷男警、雲檢魏偕峯跟騷女同仁,再到北檢(檢肅黑金檢察官)陳立儒因車禍對女學生要求《做愛肉償》,陳立儒道:「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18?」(詳拙文《論檢察官跟騷之移送懲戒案》)
又例如:邢泰釗拍攝微電影《正氣》,找檢察官黃睦涵飾演法官,演戲歸演戲,但現實中(前)檢座黃睦涵曾於「重大食安案,偵查中私訊被告?」轉任律師的黃睦涵日前(8/31)提到:「尤其對重大矚目案件,檢廉行動程序『違法』也不容易。(2024/8/31聯合報)」
檢察官偵查中私訊被告不違法?檢審會165次決議僅「核予警告!」筆者突然一陣惶恐,請問賴清德: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用LINE加被告好友?陸續與被告私下聯繫?被告來電『請託關說』未通報長官或政風?」
言歸正傳。雲檢檢察官《對10元面紙竊案》提起公訴,經雲林地院113年度虎簡字第152號(下簡稱「該案」)刑事判決「免刑」,以下就該案為評論。
有溫度的司法?檢察官起訴10元面紙竊案?
實務上具有「微罪不舉原則。」早期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針對偷取空白信紙一張,認為侵害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準此,一包面紙新台幣10元價值並不高,所涉竊案是否已經達檢察官起訴標準?是否適合以刑法相繩、還是民事賠償已足?筆者想起檢察官林達(2024/5/2)曾提到:「檢察官等警察送『偷茶葉蛋的小偷』花一個晚上?」
依據2024/9/9新聞報導,該案法院一審判處免刑,網友留言:「溫暖的法官」、「微罪不舉」、「情、理、法兼具的法官,讓人見到黑暗中那微弱的一絲光芒~」。
留言中有多則對檢察官批評,例如:「檢察官明明可以緩起訴或不起訴 真的是很無聊」、「對於智能不足、生理需求急欲,不能包容嗎?」、「檢察官是缺業績嗎?」、「檢察官才不會管你死活,那是你家的事,通通都起訴,反正最後有法官處理嘛!」(註:筆者2024/9/11午後截稿,以上留言均有截圖存證;該新聞共計300多則留言)
邢泰釗推動「有溫度的司法」,北檢王俊力(2024/7/9)踵隨宣稱:「讓民眾能夠感受到有溫度的司法?」這種檢方有溫度是真是假,不妨靜心觀察。至於柯文哲《京華城容積率案》,當靜待檢方偵查、起訴及法院審理。
被告智能不足、竊盜價值10元面紙遭起訴?
筆者簡要分析該案一審判決重點如下:(2024/8/30宣判)
一、被告生理及心智狀況:被告自幼患有腸躁症狀(生活中很容易需要洗手間的需求、案發當日也是因為在便利商店中又突然有如廁需求)、具有智能不足、焦慮症狀及糖尿病症。
二、被告於該案審理時,未曾被判有罪:該案審理時,被告過往並未有刑事前案(有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三、被告觸犯竊盜罪及其原因:被告雖犯本案竊盜犯行,竊取衛生紙一包財產價值低微,因腸躁症之如廁需求,才順手拿取一包價值10元衛生紙(面紙)。
四、被害人(便利商店)已表示原諒。(以上筆者編輯、節錄該判決)
針對以上四點,可觀察出該案被告之身心狀況及犯行概況。至於面紙之價值10元,該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雲檢113年度偵字第3661號),其起訴事實載明:「(被告於)統一超商虎大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商品架上之五月花厚面紙1包(價值新臺幣10元)…。」又,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即俗稱「公訴罪」,也請注意。
又,莫說筆者只評論檢方,該案一審判決若細看,其沒收載:「查被告所竊得之鳳梨3顆」(經查:該另案為彰院112年度簡字第2493號「免刑判決」:被告雖犯本案2次竊盜犯行,然僅分別竊取鳳梨3顆、5顆,財產價值低微,而被害人吳O駿業已表示不用被告賠償等語),此部分應該係誤植,但雲林地院該案一審判決所論為正論,筆者深表贊同之。
實務案例比對:檢方虐民記!
該案一審提到:「相較於檢察官有著『更多元的處遇方式』,這樣的起訴實在讓人無法認同!」筆者見之,深思「偷竊價值10元之面紙,為何檢察官要起訴?」進一步則思考:該起訴是否合理?是否偵查中可由兩造和解,經勸諭道歉或賠償,取得告訴人或被害人原諒,並得由承辦檢察官依照《刑訴》為緩起訴處分?
該案確實符合竊盜之犯行,但審酌被告身心狀況及智能不足,檢方高層頻頻呼籲「有溫度司法」,檢方起訴是否過苛?
誠然,真實且隱藏的原因,是否偵查中「告訴人不願原諒、堅持要求起訴?」或該案檢察官若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是否再議會遭高檢署(台南高分檢)發回?此類竊盜案件,是否無論標的金額,因犯行明確一律起訴?還是高檢署或最高檢宜制定「微罪(含標的金額標準,例如百元以下)」以供基層檢察官參考?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先前拙文《檢方虐民記—評心智九歲被告洗錢案》提到:「被告心智九歲、中度智能障礙(智商介於54至40),檢方用《洗錢罪》起訴?」更談及:「為何該心智障礙被告於警方詢問、檢方偵查時無法律扶助?」另則拙文《身心障礙者之司法保護—檢方與心智十二歲被告認罪協商案》則談到「身心障礙被告(心智僅十二歲)與檢察官當庭認罪協商?」筆者衷心期盼任何智能障礙或身心障礙者之個案、偵審中都應受程序充足保障。當比對實務上個案,邢泰釗口中的「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大唱有溫度的司法?」實際上個案怎不讓人寒入骨髓?
實務上被告之委屈,當然不只心智或身心障礙者。舉例而言,之前雄檢搞出「高粱酒紙箱竊案」,被告尤男偵訊後隔天喝鹽酸自殺。該個案遭竊紙箱僅壹個,是否構成竊盜悉尊重檢方辦案;惟查,尤男遺書寫:「到法院也死(指檢察署)、自殺也死,有錢生、無錢死!」雄檢(2012/9/26)新聞稿自稱:「經本署調閱當日開庭錄音光碟,承辦檢察官『開庭態度懇切』…。」媒體報導:「承辦檢察官獲知被告死訊,難過到『哭紅雙眼』,雄檢對此深表遺憾。」該紙箱案,迄今將滿12年。透過個案比對觀察,讀者們可有察覺「檢方有溫度的司法?」
筆者直說:「哭有什麼用?搞出一條人命才哭!開庭懇切?要不要公布偵訊錄音檔案,供全國聆聽以明?」(詳拙文《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錄:陳建國冤案》)
雲檢大喊「再犯?」宣稱已審酌其前案紀錄?
2024年9月10日雲檢新聞稿載:「(原文)該陳姓大學生於今(113)年3月間,甫因『另案』在雲林縣某超市內竊取物品遭查獲移送,經本署檢察官偵辦後,『給予職權不起訴』。…且陳姓大學生除涉有竊盜案外,尚有『其他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在法院審理中,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就陳姓大學生《行竊衛生紙一案》,判決理由記載陳姓大學生『並未有刑事前案紀錄』,顯然有誤,此部分本署檢察官將研擬是否提出上訴。」
內行看門道。以上短短一段,雲檢講出「多少內情?」言外之意就是陳男身犯多案,本署「已充分審酌」,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乍看似乎有道理?
筆者直接戳破:一、該案審理時,陳男確實前案紀錄表「並未有刑事前案『有罪』紀錄!」雲檢居然抖出來「之前他案已受不起訴處分?」更扯出「尚有其他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目前在法院審理中?」二、經筆者檢閱《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系統》(最後紀錄及錄影時間2024/9/11午後),並未查到「陳姓被告之起訴資料」,或雲檢將儘速補足?
真正可議之處,係雲檢於該新聞稿這句「(原文)就陳姓大學生『再度』在超商內『犯下行竊』衛生紙一案,實已審酌其前案紀錄。」請讀者詳閱該句,雲林地檢署意思是「之前竊案已經原諒,本次是『再犯』起訴?」
很抱歉!縱然是同一位被告,除非兩個案件具有關聯,否則之前作成「不起訴」就是不起訴!法律上就是「無犯罪被判刑(有罪)之紀錄!(含高院前案紀錄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雲檢漫扯什「前案紀錄表(廣義)」意圖打擦邊球,意思是「前案不起訴、該案檢方有起訴?」所以雲檢9/10聲明:「陳男『再度』『犯下行竊』、再度犯罪?」
(長註:檢方或係採取《個資法》所稱「犯罪前科」,此部分包含「檢方職權不起訴」之紀錄,但懇請注意此係《個資法》保障「個人資料範疇」與「被告有罪紀錄」二者完全不同;至於雲檢該聲明「揭露陳男目前刑案狀態」是否另觸犯個資法,則為另一問題)
官字兩個口、面紙一包價值10元適宜起訴?
智者以喻而明。被告甲於「A案不起訴」(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確定),檢察官「起訴B案」,檢察署稱「被告甲再犯?」當真莫名其妙!A案是A案,B案是B案,檢方居然混同一概而論?筆者開玩笑說:「怎不稱累犯?」(註:累犯有其要件,這是開玩笑之語,切勿當真。)
細究之,若雲檢該新聞稿「此推論」可成,假設兩個完全無關的案子(不同時間、地點、標的),「(前案、A案)不起訴」形同虛設,他日犯罪(後案、B案)「直接疊加?」堂堂檢察署扣帽子稱「再犯?」更漫扯他案業經起訴於法院審理中,檢方根本忘了無罪推定?筆者心想:「該位被告陳男智能不足、身心病症及所犯『不同』個案行為,這才是關鍵!」仔細分析雲檢(9/10)這份新聞稿,令人嘆息。
「千里來龍,此處結穴。」該案真正重點在於「檢方高層大唱有溫度司法?」實際上個案被告智能不足,罹患腸躁症且基於如廁需求,只因竊取一包10元面紙卻遭檢方起訴?筆者舉一事以明天下,引用該個案之客觀事實(類案),請問基層檢察官有幾位會「作成不起訴獲緩起訴?」同理,立委諸公可質詢鄭銘謙及邢泰釗「10元面紙竊案,檢察官是否該起訴?」
檢方高官或當巧妙回答:「尊重個別檢察官獨立辦案?」或係「一臉痛心疾首『唱稱』不應該、要全力推動有溫度司法?」整天唱戲,真是夠了!
檢方長年稱「保障被告人權」,或可由邢泰釗愛將莊榮松《違反檢察中立疑義》乙案,見微知著而尋得端倪?
後記:檢方奇案!本官不知道!要問承辦人員?
順道一提,容積獎勵等有其法令規範。同此,例如政府標案均有《政府採購法》規範及限制,法制上應公開資訊,目的在於公開透明,得由民眾檢視標案金額或政府所支出之金流。準此,如何「避開政府標案、資訊公開」成了技術活?
筆者想起邢泰釗於《犯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擔任董事長時(邢時任高檢署檢察長),找了一家「成立未滿一年」的「獨資一人公司」出版犯保書籍。(詳拙文《總長涉案,廉政署敢查嗎?》)
據悉,賴清德有政治潔癖,自可請幕僚查詢「天津企業有限公司」當初設立資料(最新資料至2024/8/9),並同時勾稽(同址、交叉比對)多家公司設立時間、設址地點(含歷次變更)及負責人,也不妨問問羅秉成有何看法?
邢泰釗貴為檢察官,曾任雄檢、北檢、高檢署檢察長,再到檢察總長。犯保協會具有公務色彩,慣例由高檢署檢察長任董事長。筆者就問:「邢某任董事長,《犯保》公務書籍,為何找成立未滿一年『獨資一人公司』印刷及出版?」邢泰釗或稱:「本官不知道!要問承辦人員?一切符合法令…。」筆者怎覺得這句「我不知道!」聽起來怪怪地,卻又有點熟悉?似乎近期也有耳聞?怪哉!
*作者為執業律師、曾任高雄律師公會第13、14屆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