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淺析鄭文燦起訴及移審交保案

2024-09-0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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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貪污罪,7月11日三度開羈押庭。(顏麟宇攝)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及貪污罪,7月11日三度開羈押庭。(顏麟宇攝)

「七年前的舊案,辦得有憑有據!」桃檢(2024/8/27)起訴鄭文燦(下簡稱「該案」/其範圍以該次起訴書為準),該案偵查關鍵在於廖姓被告行賄之500萬元,至於《涉嫌財產來源不明罪》純屬案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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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先引用《鄭文燦財產申報資料》(請於陽光法令網,檢索「鄭文燦」),其中2023年2月6日最後申報顯示(包含其配偶):「現金(指新臺幣、外幣現金)總金額:新臺幣   元(註:顯示空白)」、「存款總金額:新臺幣 3063萬7323 元)」,若細觀17筆鄭文燦存款項目,該部分(鄭)存款金額並不高。

桃檢(8/27)新聞稿提及:「(原文)被告鄭○○居處主臥室邊柱旁暗櫃內,發現以『2個上鎖保冷提袋』藏放之之現鈔新臺幣678萬5000元,所涉《財產來源不明罪》另行偵辦。」對於「上鎖保冷提袋」,筆者還特別上網搜尋(笑),據了解應是「保冷保溫袋(提袋、便當袋)」,有些較為講究,袋上則附有密碼鎖。

以下筆者僅針對「該案之起訴、移審交保內容淺析」,尚祈鑒察。(附帶說明:新台幣千元鈔表面積為16公分乘7公分,現金500萬體積在於堆疊厚度或併排之面積。千元鈔500萬重量約5.53公斤,約莫為4大瓶1.25L礦泉水或可樂。)

兩個關鍵:「黑色提袋交付500萬」及「鄭文燦近一年後返還」

桃檢(2024/8/27)新聞稿(下簡稱「桃檢該新聞稿」),主要內容約6600多字,共計13頁,筆者臚列兩個關鍵供參考:

一、2017年9月14日,廖嫌以黑色提袋行賄500萬:時間點為2016年間,對於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即華亞科技園區)之都更土地開發案,時至2017年9月間,由時任桃園市長之鄭文燦主持(2017/9/7)《該都更案(擴大)》暨裁示作成決議,嗣同案被告廖○松、廖○廷於同年9月14日至鄭文燦官邸,並留下內裝500萬之黑色提袋。(後略)

二、2018年8月13日,鄭文燦近一年後「返還」:嗣因鄭文燦知悉廖○松手機被監聽乙事,2018年8月13日於官邸以後背包及提袋將「橡皮筋」綑綁 500 萬元及 600 萬元(政治獻金)現鈔交與被告廖○廷。

響鼓不用重捶。以上兩段短短之客觀關鍵事實,首要在於「行賄者在官邸會議室(桌下)留下500萬黑色提袋。」此點筆者先前已有論述,桃檢、桃院及高院於羈押案對此亦有相關說明。(詳拙文《司法洩密疑義—以鄭文燦羈押案觀察》)

針對鄭文燦「退返500萬」及「退返600萬政治獻金」乙事,同案被告廖○廷證稱(請注意「證稱」二字):「(廖姓被告)交付的現金(500萬)係每10萬元為1紮以銀行九分『紙鈔帶捆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然被告鄭○○(返還)交付款項係直接以『橡皮筋綑綁後』直接放在手提袋內,手提袋一打開就看得到是現金等語。」由此觀察,桃檢之推論合理,時隔近一年,確實「廖嫌行賄款」及「鄭返還款」應屬不同。但考其脈絡,無論「該筆現金」同或不同,廖嫌於官邸「留置」黑色提袋(交付?)500萬應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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