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三年(1911),武昌舉事,勢成鼎沸,清廷旋即公布了《憲法十九信條》,以謀安撫。十九信條已略見權力分立取代君主專權的輪廓,但也只是個綱目,作不得數。
民國元年(1912),在袁世凱接任臨時大總統前,南京國民政府參議院通過並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了人民權利清單,政府則大體上是個三權分立的體制,具備了不許權力集中的共和國體質。雖然只是制定憲法典之前的過渡性憲法,卻是第一部對國家元首發生某些拘束作用的基本規範。
袁世凱隨即於當選大總統後,在民國3年透過參議院制定了另一部約法,多以袁記約法稱之。顧名思義,袁記約法取銷了前一部約法對權力的限制,內中並無真正的權力分立機制足以防止大總統個人大權在握,遂行獨裁;甚至缺乏產生下任大總統的規則,以致袁世凱死後根本無法繼續運作。依其內容觀察,任何不能控制權力發生實效的法,其實不能以憲法視之。
接下來的十餘年,民國連在制定憲法典之前作為過渡的約法也無。直到民國廿年,南京國民政府按照國民黨訓政時期的政策理論,公布施行《訓政時期約法》。此法中政府看似具備五種治權分立的規模,但關鍵條文規定訓政時期中央統治權完全歸由國民黨中央行使。與其說是共和國,不如稱之為黨主國。這也是一部賦與權力而不能制伏權力的文件,不是憲法。
抗日戰爭結束之後,國民政府先是召集各政黨與社會賢達舉行政治協商會議,繼則根據會議通過的制憲原則,選舉制憲國民大會代表,民國35年底集會制定了將國體定為「民主共和國」的中華民國憲法,於次年底施行。自此訓政約法時期結束,國民黨交出絕對的統治權,還政於民;旋在內戰中退守臺灣並實施戒嚴;解嚴之後,則於民國90年(2001)的總統選舉中首次敗選,依照憲法規定和平移轉了政權。
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載明人權清單,採取權力分立的政府體制,定期進行選舉,司法獨立審判。是中文世界數千年間,僅有的一部民主共和國憲法。憲法,是自清廷決計變法之後,最難書寫成功也最不容易付諸施行的法典。但在中華民國台灣,這部憲法卻是二戰之後,與日本憲法同齡,最為長壽的憲法之一。憲法長壽,對於法治社會,是個福音。
今日舉世各國,紛紛制定憲法,少有例外。仍值一問的是,已然實際政治控制大權到手的政府,為何需要憲法?人民,又為何需要憲法?
實際執政的政府大權在握,制定法律發布命令之外,為什麼需要有一部憲法存在?是因為執政的政府需要一部憲法賦予其執政的正當性。在沒有憲法的時代,執政者的正當性除了靠武力或實力給予支持之外,還需要足以服人的理由,為什麼由你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