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紀宇專欄:呼叫器、對講機化身詭雷,以色列戰爭罪行再添一樁

2024-09-2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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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蒂爾克(Volker Turk)則譴責:「藉由使用暴力對平民散播恐怖,這是戰爭罪行⋯⋯以色列的作戰方式或許前所未有,但是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與人權法仍然適用、必須恪守。」他也宣示:「我們必須進行獨立、徹底、透明的調查⋯⋯將下令與執行攻擊行動的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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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看學者的觀察。以《正義與非正義戰爭》(Just and Unjust Wars)一書著稱於世的猶太裔美國政治理論大師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zer)投書《紐約時報》,標題開宗明義:「以色列的呼叫器炸彈在正義戰爭之中絕無立足之地」(Israel’s Pager Bombs Have No Place in a Just War)。

沃爾澤指出,儘管以色列會以「引爆裝置鎖定真主黨成員」來為自身開脫,但絕大部分死傷者在爆炸當時並不是在作戰,而是在家中陪伴家人、在咖啡廳休息、在市集採買食物,而且置身於平民之間,導致許多人莫名其妙受害。

「正義戰爭」理論的基礎在於戰鬥人員與平民的區分。以色列對加薩走廊狂轟濫炸,殺害數萬平民,還可以反控哈瑪斯刻意「軍民不分」、強迫平民當人肉盾牌。但黎巴嫩攻擊事件完全不同:以色列刻意發起一場他們非常清楚會殃及許多無辜平民的行動。因此沃爾澤斷言:「9月17日、18日的爆炸案非常有可能已經構成戰爭罪行;那是一連串恐怖攻擊,由一個經常因為人民受害而譴責恐怖攻擊的國家發動。」

英國布里斯托大學法學院(University of Bristol Law School)法律學者畢吉歐(Giacomo Biggio)進一步分析,依據已成為國際習慣法的《日內瓦公約》(The Geneva Conventions),交戰各方必須恪遵「區分原則」(principle of distinction)與「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前者要求盡可能確認攻擊目標並非平民,後者要求攻擊行動的「附帶損害」(collateral damage)——亦即平民死傷——不能遠超過「具體、直接的軍事利益」。以這兩項標準來衡量,以色列顯然並未遵循,顯然犯下戰爭罪行。

美國聖母大學(University of Notre Dame)國際關係教授歐康諾(Mary Ellen O’Connell)則聚焦以色列使用「詭雷」(booby trap)的攻擊手法。根據1996年修訂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CCW,以色列是簽署國之一),詭雷(誘殺裝置)是指「為了致死或致傷而設計或改裝、且在有人擾動或趨近一個看似無害的物體時出乎意料地發生作用的裝置」。《公約》禁止將詭雷「偽裝成表面無害的便攜式物體」,也禁止「在未進行交戰的平民聚集區内使用」,以色列明顯違反兩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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