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 觀賞《好搭檔》不畏權勢及金錢誘惑的司法人值得我們尊敬

2024-09-30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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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的過程中孩子總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示意圖/pexels)

在離婚的過程中孩子總是最容易受到傷害的人。(示意圖/pexels)

觀賞一齣,由張娜拉、南志鉉主演的韓劇《好搭檔Good partner》共14集在冷酷的人生平衡遊戲中,想要選最好的離婚律師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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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大政律師事務所」特別成立『離婚團隊』,筆者讚嘆韓劇能將冰冷的法律問題演活了人間有血有淚的現實生活,戲劇內容離不開人性的七情六慾和五毒。我們看到男歡女愛的致命吸引力,而背叛了夫妻忠貞的誓言,從謊言中如何欺騙自己的良心和傷害了家人尤其是自己的小孩。在少年犯,據統計結果都來自破碎的家庭,而且幾乎都有被家暴的經驗。原本『家』應該是安全的避風港卻變成了他們急於逃離的地獄,所以外遇是造成家庭的破裂是一大原因。

台北醫學大學、中央大學講座教授洪蘭最近發表一篇《為孩子未來 請站出來譴責外遇》「目前台灣社會不譴責外遇,容忍破壞家庭的第三者,政客被爆料後,還恬不知恥的不肯下台。這樣上行下效風氣敗壞後,家庭瓦解,孩子變人球,爹不疼,娘不愛,還沒長大就失去生命的意義,他說對婚姻不忠不是緋聞而是醜聞,受害最深的是孩子。」這個世界上,有很多既不懂事也不及格的父母,他們得親身經歷離婚,要花上很長一段時間,才能成為真正的父母。誠如洪蘭教授所談的事實上已傷害了下一代,更危及家庭和國家社會。

觀賞《好搭檔》之餘,台灣與韓國對離婚訴訟之比較,兩國大同小異,離婚訴訟屬於民事法庭的範疇。在台灣,離婚訴訟通常會先經過調解程序,如果調解不成功,才會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這些案件會由家事法庭處理,家事法庭是民事法庭的一部分,專門處理家庭相關的法律問題。

司法院網站提供以下的資訊:

什麼情形可以請法院判離婚,要向那個法院起訴?狀紙怎麼寫?

a.夫妻雙方或一方有結束婚姻的意思,並且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離婚原因時,可以請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結束婚姻關係。

b 請法院判離婚時,法院會先調解,如果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

c.如調解不成立,會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勸雙方和解或再移給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和解或調解成立,婚姻關係消滅;如果無法成立調解或和解,法院會綜合判斷當事人請求的原因、雙方所提證據、調查結果等,依法裁判。

d.請法院判離婚或聲請法院調解離婚,要向夫妻的住所地、經常共同居所地或訴訟的原因事實發生的夫(或妻)的居所地法院提出。

e.相關聲請書狀,可至本院書狀範例網頁參閱。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好搭檔》劇中筆者看到小孩子的無辜和無奈,孩子們總是會將別人的過錯攬到自己身上,而大人們卻喜歡把自己的過錯都推卸給別人,在法官面前決定撫養權的歸屬要依父或依母的兩難抉擇。還有丈夫沒有尊重妻子的大男人主義的思維,演得活靈活現,讓人入戲三分。最讓筆者感動的是劇中的兩位律師沒有失去法律人的靈魂,在當今社會,無畏於權勢及金錢的誘惑,能夠堅守良心和道德標準的律師確實值得我們尊敬。

*作者為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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