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評檢方起訴25元奶茶包案

2024-10-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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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有疑但缺乏明確證據,至少有兩種情況:「一、被告未犯罪。二、被告確實有犯罪行為,但無法證明。」基於《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原則》,在欠缺明確證據時,縱然經檢方起訴,法院審理依法僅能判決個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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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換個角度觀察,若檢方在個案「起訴檢附之證據不充足,或欠缺明確證據」,如果法院輕易採信而判決有罪,那筆者請問:「假設被告確實無犯行,檢方因疑輕率起訴,是否造成冤案?」法院依法客觀聽審,依筆者個人近年所見,比例上檢方濫訴及粗糙草率起訴較多,法院則多數維持客觀聽審義務。(詳拙文《檢方作秀及辦案謬誤實相錄:陳建國冤案》評檢察官濫訴肇逃案—無人肇逃、檢方起訴?

涉竊一包奶茶包,檢方起訴兩包?

內行看門道。筆者真正在意是該案這段論證:「消失一包奶茶包,檢方起訴兩包?」檢視該案監視器畫面,架上消失奶茶包僅僅一包(價值25元),姑不論奶茶包是否掉地上或遭竊走,亦不論該案被告留在現場由店員檢查等情,檢方起訴書之事實記載:「竊取兩包奶茶包?」

「諸位讀者發現問題了麼?」客觀證據證實「消失一包(奶茶包),是否遭竊自應依法偵查」,檢方起訴「遭竊兩包奶茶包?」檢察官還大剌剌寫著「2包價值50元?」細思怎能不令人驚懼及寒毛直豎?

好吧!或許是檢察官「未檢視監視器畫面?未察覺消失『一包』奶茶包?」依照該案判決記載,王姓證人證述:「奶茶包數量則少1包…。」監視器畫面顯示架上少一包奶茶包,證人(店員)也講一包,檢察官起訴遭竊兩包?「小案查成如此,大案呢?」一個簡易的刑事個案,檢視客觀證據並不困難,檢方連最基礎證據「遭竊奶茶包僅一包,都搞不清楚?」筆者內心嘆息。

更者,遭竊奶茶一包價值25元,檢方搞成兩包價值50元,請問這種微罪「起訴」有意義?從起訴到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該案由警詢為起點,含偵審處理將近四年!起訴價值25元奶茶包,檢方這是什麼心態?還是檢方未曾省思? 

為何檢方會起訴兩包奶茶包?經檢視二審判決,答案係:「呂姓店長於警詢時表示:「(問:你遭竊走何物?數量?損失多少錢?)…數量不清楚,大約1、2包。1包奶茶包25元,共損失50元左右。」是以,檢方「聽聞辦案?未詳查即起訴?」筆者直接打臉,請續看及細看呂店長之警詢筆錄:「(問:你是否要對竊嫌提出告訴及民事求償?)答:不用提告。我要提出民事求償」等語(偵卷第20-21頁)」。當看到「不用提告」四大字,審酌遭竊「標的輕微」及被告警詢時已否認,若詳查「事發時監視器畫面」以勾稽查證,檢方此案處理是否允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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