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觀點:國會改革法案釋憲大法官錯置主位

2024-10-28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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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立法委員就總統國情報告有不明瞭之處,尚可提出問題詢問,原則總統現場綜合答復,但若總統未即時答復,也不得再度進行詢答。依照法國憲政慣例,總統報告離去後,國會議員即可針對所詢問題,進行發言與討論;或另請行政院長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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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憲法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憲法法庭卻認為「不得立法課予政府人員在委員會備詢與說明義務外的其他法律義務,更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迫使其為一定的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除內容不恰當的限定「委員會」,似不含「院會」外,更顯示大法官下了指導棋,侵入了立法院議事性職權。

當然,大法官同樣忽略了「主位」是立法院而非行政院;否則憲法條文中「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就會如同總統一樣,可以由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自行決定「是否、何時、以何等方式出席」,極為荒謬可笑!如果憲法法庭硬要將憲法「立法院」專章裡的「得」錯位易主,則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那麼所有人員都可自行決定是否出席?又第 69 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主體在總統則立法院無權決定了嗎?

國會改革法案對於政府人員陳述不實可加裁處罰鍰,也可移送彈劾、懲戒,及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憲法法庭竟然認為「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那麼未來只要牽涉政府人員刑事責任法案,立法院都無權過問了呢?大法官未免過度擴權,自我涉入極多政治紛爭而不知節制。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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