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京華城土地扣押案─北檢、北院與高院法律見解比一比?

2024-11-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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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者建議,北檢不妨聲請北院裁定准予查封京華城無論是基地及建物起造之「信託授益權」即可。(資料照,柯承惠攝)

論者建議,北檢不妨聲請北院裁定准予查封京華城無論是基地及建物起造之「信託授益權」即可。(資料照,柯承惠攝)

建議「信託授益權」與平衡「犯罪被害人信賴利益」!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認為,鼎越公司就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行為,而獲容積獎勵率20%不法利益,屬犯罪所得應沒收,於9月下旬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扣押期間不得處分。即北檢認為京華城土地涉及不法利益而向法院聲請扣押土地,10月4日北院裁定準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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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北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之意旨為「京華城容積率圖利賄賂弊案」犯罪嫌疑人柯文哲、沈慶京等人判決確定前,國家為了實現其刑罰等公益目的,想要保全與其金錢數額相當的行為人之替代價值,而限制他們對於財產權的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財產。北檢認為柯文哲涉嫌圖利京華城,取得20% 容積獎勵,估算不法利益達到111億餘元,故在判決前先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准,裁定准予扣押,就是鼎越未來不可進行土地買賣、移轉或贈與等處分。進一步言,涉違法圖利讓鼎越獲容積獎勵率20%的不正利益屬犯罪所得應沒收,故北檢向北院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扣押期間不得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第482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鼎越於10月4日晚上表示,將於收到裁定後依法提起抗告。

即土地所有權人鼎越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86 條第1項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主張,自己是善良第三人,因為跟北市簽回饋契約時就是鼎越簽的,但當初向北市府申請20%容積獎勵的申請人是京華成公司,鼎越不是申請的當事人,因此以「第三人」認為法院對土地假扣押是不公平的事情。主張北檢的做法,認事用法容有未洽?

京華城係由鼎越於108年9月25日透過國際標售向京華城公司購得,鼎越並非容積獎勵的申請人,也非犯罪行為人,更無犯罪所得流向。

台灣高等法院於10月23日裁定,關於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商業銀行所有的不動產部分,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另,高院指出,檢察官聲請意旨認為台北市前市長柯、前副市長彭振聲涉嫌有圖利京華城公司的行為,但京華城公司與鼎越公司各具法人格,鼎越公司何以屬於《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稱「取得犯罪所得之第三人」?北院原裁定未妥適說明理由,也於法不合,鼎越抗告有理。其次,是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所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聲請該管法院裁定。」針對「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財產要件,北院未詳細說明,有所違誤。所以高院認為北院原裁定對於第三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的不動產准予扣押,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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