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謙觀點:倖存者的復元長路─正視創傷,打破完美被害人迷思

2024-11-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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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協會出版的復元旅途小冊,由倖存者共同創作發表。(蔡尚謙提供)
暖暖協會出版的復元旅途小冊,由倖存者共同創作發表。(蔡尚謙提供)

半推半就 不是同意

十四年前,因為一位未滿七歲女童遭性侵案,台灣社會發起白玫瑰運動,世新大學陳宜倩教授撰文〈法務部要你抵死不從〉指出:「透過所謂的民主程序,法律可以輕易地改變;這裡刪掉一句,或是那裡的刑期多加幾年。除非我們勇敢向前一步、改變認為『女人若沒有尖叫、誓死為貞節反擊就是同意性交』的刻板印象,否則在我們這個喜歡用『半推半就』來描繪性侵情節的文化中,法律之眼只看到『半就』,白玫瑰運動倡議者很憤怒的幾個個案結果並不會因修法而改變;我們的法律文化如果不改變,法律之眼就會看不到『半推』其實就是沒有同意權,在沒有激烈的暴力外觀下的非合意性交行為將會被認定為一般的性行為。如果我們想遠離以『貞節』為出發點的思考,並邁向『性自主』的話,我們必須採取更多行動,而不只是刪除刑法裡面的字句,特別是不明究理地刪除實踐『性自主』的核心價值。我們必須開誠布公地討論台灣在地的性、情慾文化以及其中與性、性別有關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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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同意 就是性侵

台灣大學陳昭如教授亦在〈不能抗拒的幽靈〉一文中指出:「法官在認定是否違反當事人的意願時,卻仍然著重於當事人是否有機會抵抗而不抵抗、有抵抗為何不夠盡力,因此使得『不能抗拒』成為一種『幽靈構成要件』……這種將『未為抗拒』、『聽任擺佈』視為『沒有違反意願』的見解,完全忽視了性侵害乃是在權力關係不對等的條件下,對被害人性自主意願的忽略、積極或消極的壓制,不一定是強暴脅迫式的強制,當事人也不一定(甚至很難)積極反抗。……有說『要』才是『要』,沒說不就是不,有說不當然更是不。將『被害者』表達反對、實施抗拒行為的義務,改變為『加害者』確認『性』是在合意之下進行的義務,並且將『性』視為一種『過程』、而非一個插入或準插入的行為。如此,性自主的實踐才會是建立在雙方積極協商的合意之上,而非一方的強制與她方的臣服。

性平思想 轉型正義

在歷年來許多性別友善團體、女性權益運動倡議群體的努力與推廣下,近年來,最高法院的判決可看出相關性平思想的轉型正義進步軌跡,於110年迄今有多則判決均再三強調:

【「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相關判決要旨如下:

【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之基礎上,絕對是「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同行至單獨相處之空間,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之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之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之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之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之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0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6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9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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