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立法院審議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有關族群委員由有給職改為無給職爭議,朝野三黨僵持不下,先是政黨協商無著,後於日前院會引爆衝突,朝野互控,令人遺憾!
此次衝突的導火線,主要為新內閣五月上任後,原民會原任十六位族群委員(正式名稱為聘用委員,一族一位)依法隨主委異動同步更易。但隨後公佈之新任族群委員名單,遭在野黨抨擊淪為人事酬庸、培養椿腳,並指出遴聘制度法制化程度並不明確,人選無法反應各族心聲,故提案將組織法中族群委員原為有給職的規定改為無給職,試圖導正遴聘制度遭濫用情況。但執政黨亦回擊,修法實為破壞原住民族團結、閹割族群權利、霸凌族群委員。
然而,質言之,族群委員任用制度或有改進空間,但依該制度的歷史源流及精神,有給職或無給職恐怕不應是此波修法討論重點,族群委員是否具代表性才是關鍵。對制度的檢討最好還是回歸其創設精神,不宜流於黨派之爭,當前爭議及修法方向或許得再請朝野陣營謹慎三思,對族群長遠發展或許才有其正面效果。
一、原民會、族群委員與民族自決精神
原民會於1996年成立,該機關之出現,算是發端於1980年代的原住民族運動具體成果之一。依當時主要原運團體「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第二任會長夷將.拔路兒的定義,該運動為原住民族此一在政治、文化、經濟等面向飽受殖民歷史傷害,於當代社會集體覺醒,以意識形態的建立以及組織行動重建集體認同及爭取相應權利的運動,「運動的最終目標是追求原住民族自決」。
為了落實原運追求民族自決自治的目標,在族群與國家社會後續的互動中,無論憲法增修條文或其他法律政策,各類原住民族權利制度設計,常常都圍繞著如何讓族群自主意願能夠展現並獲得尊重此一重要議題,像是憲法尊重民族意願條款(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自治及部落諮商同意權條款(《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及21條)等,均為此類民族自決精神的產物。
原運追求的民族自決目標精神,也展現在原運團體催生中央政府設置原住民族專責機關的行動之中,期待其成為原住民族自治的基礎。當原運興起,相對於在臺人數甚少的蒙藏同胞,都擁有部會級機關主責其工作,但原住民族事務長期以來僅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主管,只是地方事務的一環,原運團體對此走上街頭抗議。面對此一批評,中央政府一開始僅是於內政部民政司設置山地行政科,作為回應。但面對原運團體不斷抗議,以及體制內原住民族代議士努力之下,趁著1992年二月政改期間,原民立委席次成為關鍵少數之際,迫使當時執政黨終於讓步同意於該年底成立原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