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實為「慎死」●人權與政治考量
許宗力法庭「實質廢死」後,目前還有37名定讞死刑犯,各界分析,申請重審後全部可以免死。
廢死後第一個案例已經出爐,陳男縱火導致8人身亡,原判死刑,果然改判無期徒刑。8位無辜亡者的眾多家人,當然全部難以接受。
在許宗力法庭放出「廢死」風聲後,各級法院自然「超前部署」,劉男在2014年犯下性侵並虐殺退休陳姓女老師,10年來5度被判死,今年5月便依風向被改判無期徒刑,9月廢死釋憲後,最高法院確定劉男逃死、無期徒刑定讞。死者家屬10年等到這個結果,情何以堪?
「廢死」并非無理,有數十個理由,我們可以簡化為2個:第一、保障人權、避免冤獄。第二、呼籲非憲政國家,不要將死刑作為政治迫害的手段。
廢死來源主要是聯合國訂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簡稱《兩公約》。
《兩公約》的原文為「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其實並非完全「廢死」,而是強調要「慎死」,這是我們完全贊成的。
人類司法經驗早已發現「物證重於人證」,這種基於刑事鑑識與法醫學而判決的思想,還是我國南宋的宋慈所首倡的。現代科技發達,尤其DNA分析、數位足跡的發展,更能保障合理的高破案率,所以,凡是沒有物理證據的,都不應該判死刑。
最困難的是「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以許宗力法庭的定義,要許多條件都符合才算重大,現實不太可能成立,成為「實質廢死」。
就受害者與家屬方而言,是否應有更簡化的定義?譬如殺2人以上,或除了謀殺之外還包括性侵、或虐殺…是否算「重大」?
這就是大法官被提名人應該與當事人溝通,瞭解民意、表達見解的重大機會,結果卻拒絕參加。
研議併科「勞役」?或有多項正面功能
在「平衡正義」上,大法官被提名人也必須要表達,若廢死則是否必須有「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
我國刑事處罰包括「勞役」,若死刑犯有免死優待,亦可研議併科「勞役」的可行性,其勞務所得,則作為對受害者家屬的民事賠償。
當然「勞役」與「廢死」一樣,也有避免作為政治迫害的顧慮,所以我國的「勞役」限制只有1年以內。
當前歐美國家,「勞役」經常不是懲罰,而是「志願」,就是在監獄裡工作,對身強力壯受刑人來說,比無所事事可能更好,有所寄託,也有可能培養一些終於可以自我肯定的技能。
在年齡、健康條件經醫師檢定核可之下,死刑犯若免死,但併科以「勞役」,且可延長時間,應該是可以討論的議題。
「刑期無刑」,要廢死,真正要的是消除死刑級犯罪,教化與勸善仍是我們優先的目標與方法。但正義的象徵是天平,犯罪行為仍然必須付出合理平衡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