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集中火力嚴辦柯,「因人設罪」傷司法

2024-12-3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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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北檢以單一對象鎖定柯文哲,卻不及於眾多實際參與審議者,顯示其在事實認定與追訴選擇上均欠缺一致性,難謂脫已造成司法公信力重大傷害的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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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強調,中華民國《刑法》第 125 條第 3 項後段對司法官瀆職明文規定:「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本案採合議制審議言,若其中一人(如彭主任委員)真的應被認定有罪,而其他共同決策人卻得以全身而退,檢察官恐有違法放水瀆職之嫌。也就是說,若北檢認定柯文哲及其先前曾反對的都計官員包含彭副市長確已犯下圖利罪,則在前後都有少數委員反對意見存在的事證下,理當同步深究其他同意的都計委員是否在明知違法的狀態下,仍附和通過致成功放水圖利?但北檢卻明顯放過多數參與決策的同意委員,已有「明知有罪不追訴」之犯罪嫌疑。

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有賴於法理邏輯適用的一致性與合理性。若檢方僅針對一位首長或具高度政治敏感度者集中辦理,而不全面調查同案其他共同參與者,便有濫用權力、背離民主法治之嫌。筆者呼籲,若北檢檢察官確有如上分析「因人設罪」或違反刑法第 125 條第 3 項後段的嫌疑,檢察總長及臺北地檢署檢察長應即刻分案調查,並儘速啟動由上級或不同單位跨機關組成的調查機制,避免「左手查右手」的內部矛盾,同時向社會公開重要調查過程與結論,如此,才能真正挽回信賴度已低迷又屢遭質疑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為律師,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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