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及「京華城獎勵容積圖利及違背職務收賄貪瀆等罪案」,日前認定均成立犯罪起訴柯文哲,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二十八年六月等。此舉雖不在意料之外,但仍引起社會各界關注及反彈質疑。
不少民眾批評聲浪集中在缺乏直接收受1500萬賄款證據,也有人質疑司法不公、選擇性辦案,但似乎少有人留意到,該獎勵容積案係經由都委會合議制審議、並以共識決決議通過,則按檢方邏輯,那些認同都委會主任委員即彭副市長違法的提議及裁示,並附和通過的都委會委員,也應該構成共同正犯或至少幫助犯,但檢方卻完全跳過都委會委員不予偵辦,已形同「因人設罪」,恐怕難逃選擇性辦案、司法不公的批評。
當初,北檢將京華城容積率暴增到840% ,歸因於柯文哲等人明知不能適用都更的獎勵容積規定,仍執意違法給予 20% 獎勵,是「明知違法而執意圖利」的行為。但同時,北檢也於起訴書中指陳,柯文哲之所以交辦此案,係因業者及議員一再陳情;且在都計局主官及承辦官員原本反對後又被柯等說服,及都委會委員也由最初 5、6 位委員質疑或不同意的情況下,到最後僅 2、3 位委員在表達疑慮或不同意見後,最終15位以上的都計委員會仍一致以共識決方式通過該獎勵容積。縱使北檢今年八月間起,曾以證人身分約談多位參與都委會審議的相關委員及專家學者,應已查明同意及不同意放行的個別委員立場,也掌握不利於同意放行委員說辭及依據。但檢方最後僅將柯文哲及主委2人起訴,卻對其他早已聽聞不同意意見而執意附和柯彭2人的委員,毫無刑事追究。此種「只辦首長、不追從犯」的處理方式,不禁令外界懷疑北檢是否僅因柯文哲政治敏感度高,無視同意委員共犯的存在,就選擇性集中火力嚴辦他?
筆者分析,北檢在起訴書至少十度強調柯文哲及都計官員「明知」京華城案不適用都更法令中的獎勵容積,並引用都計局承辦人員、幕僚、聘用專家,以及少數 5、6 位都委會成員從前到後的反對或質疑,整個研議及討論過程歷時近2年,期間柯文哲據稱還指示秘書要求都計官員加速審議,最終都委會在少數不同意表示後仍以一致共識決通過該案。因此,檢方若真認定柯文哲構成教唆或共同正犯,那麼都委會其他同意容積獎勵的委員,既然已經知道有主張不適用都更獎勵容積的反對意見存在,仍執意附和通過,「按照檢方起訴指責柯文哲的同一邏輯」,即主觀上附和主任委員彭副市長的違法主張,並在行為上附和讓違法圖利通過,那麼也應追究為共同正犯或至少是幫助;反之,若這些都計委員純係專業判斷認可該獎勵容積得否及如何適用於京華城案,尤其檢方起訴書列出在最後2次都計審委會上,已經出現以「準用都更獎勵」代替「直接適用都更獎勵」及建立「新首案」作為以後通案的共識見解下通過,那麼柯文哲即不該被認定為明知違法而獨自承擔圖利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