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世紀冤案!?高虹安誣告案一審判決的兩大荒謬

2025-01-18 06:00

? 人氣

筆者提到,高虹安誣告案法官無視校方信函、和對自我抄襲意涵的錯誤引用,顯示出司法審判過程中的不當操作。(資料照,柯承惠攝)

筆者提到,高虹安誣告案法官無視校方信函、和對自我抄襲意涵的錯誤引用,顯示出司法審判過程中的不當操作。(資料照,柯承惠攝)

旅美教授翁達瑞指控新竹市長高虹安博士論文涉嫌抄襲,高虹安隨後對其提告,卻遭翁達瑞反告誣告,一審判決高虹安誣告罪成立,判刑十月,跌破許多眼鏡,判決書內容也讓許多人直呼荒謬,至少有兩大荒謬之處,引起了輿論與法
律界廣泛的關注與討論,甚至讓不少人有政治判案之感。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一、法官疑似濫權:無視校方信函,逕自認定高虹安明知論文抄襲

誣告罪的審理本應圍繞在高虹安所作所為是否符合誣告罪的成立要件上,而非針對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是否涉嫌抄襲進行裁定。學術論文的抄襲與否應由相關學術機構或學校進行審查,而非由法院來做出裁決。事實上,2022年選舉時,高虹安就曾出示辛辛那提大學校方兩度發函證明其博士論文沒問題的信函,並且高虹安的博士學位迄今從未被收回。然而,該信函在一審中卻被法官指為「個人意見」而未採信,法官反而逕自認定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最終做出有罪判決。

一審法官這一行徑顯然對學術界的專業審查權限缺乏尊重。辛辛那提大學校方已經明確表明高虹安的博士論文並未違反學術倫理,一審法官卻忽視這一事實,從而逕自進行判斷,使人懷疑法官是否有濫權的嫌疑?誣告罪的核心在於被告是否有意捏造事實來誣陷他人,倘若高虹安確實收到校方函文,又如何會「明知論文抄襲」?一審法官無視學校的證明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然讓高虹安和各界難以信服。

二、高虹安抄襲高虹安?自我抄襲意涵的錯誤引用

另一個令人難以理解的判決要點,便是一審法官對「自我抄襲」概念的解讀。一審法官引用自我抄襲的概念來論斷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涉及抄襲,但根據專家學者的定義,自我抄襲並不等同於學術不端,它是指作者在未進行適當引用或說明的情況下,將作者自己先前的研究成果重新發表,這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抄襲。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前國科會副主委孫以瀚(2024)在《研究計畫申請、執行與結案應注意的學術倫理議題:研究計畫涉及學生學位論文或計畫補助單位常見的學術倫理違失案例》中指出,文字再使用不涉及論文創新核心內容,不是學術倫理問題,更進一步而言,自我抄襲概念被抄襲的負面意涵綁架,應避免使用。自我抄襲是學術界對於重複使用自己已發表內容的問題進行指摘,然而,它並不等同於抄襲他人作品的偷竊行為。

根據高雄醫學大學副教授劉于鵬(2018)在學術倫理講座中的觀點,自我抄襲與抄襲不一樣,「抄襲是偷竊」(偷竊他人作品或論點),「自我抄襲則視嚴重程度,而可能被視為浪費學術資源之行為」。因此,即使高虹安的博士論文與高虹安擔任第一作者的資策會研究成果報告有些許重複,也應當歸類為引註瑕疵,而非抄襲,更何況兩者相似幅度其實非常有限,也不涉及論文創新核心內容,根本不涉及學術倫理問題。

此外,高虹安在資策會研究成果報告中被明確標示為第一作者,且報告中有詳細說明其同時為資策會成員、辛辛那提大學的研究生,這些都足以證明她的貢獻及身份背景,她引用自己擔任第一作者的成果報告內容於博士論文,也僅是自我引用,與其他政治人物因大量抄襲他人論文而被撤銷學位的情形,明顯有別,更何況高虹安的博士學位從未被撤銷。

總結來看,高虹安誣告案一審判決的兩大荒謬之處,不僅在於法官無視辛辛那提大學校方而逕自認定高虹安的博士論文抄襲,有濫權之嫌,也在於對自我抄襲概念的錯誤引用。高虹安誣告案的一審判決顯示出司法審判過程中的不當操作,給予當事人不公正的對待,甚至危及了司法的公正性

一審法官對高虹安有利的說法和證據棄如敝屣,期盼二審高院法官應更加謹慎地看待案件中的事實與證據,尊重學術機構和校方的專業判斷,避免以不合理的推論來做出有損當事人權益與名譽的判決。

*作者為國立大學碩士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