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東時間1月18日晚上十一點左右,TikTok發出公告,在美國下網。這是美國歷史性的一天。拜登總統在任期最後一刻,終於實現這個在過去五六年一直努力的事。
早前,Tiktok就「不賣就禁」的法律,以「違反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的理由終極上訴,試圖在美國最高法院輓回被禁的命運。由於限期在即,爲了保障Tiktok的權利,最高法院特事特辦,1月10日從速聽審。然後趕在1月19日「大限」之前,在1月17日作出判決,時間只有短短一周。
最高法院以不記名裁決(Per Curiam)的方式,裁定「不賣就禁」不違反言論自由的原則。至此,Tiktok已經走完了所有可能的法律路徑。如果堅持不賣,就只有退出美國市場。
最高法院的裁決有理有據。值得指出的是,不記名裁決並非最常見的裁決方式,它通常是較爲簡短的(比如這份裁決書「只有」27頁),不太長篇大論,這也通常意味著爭議不大。儘管不記名裁決不一定意味著大法官完全一致,但分歧通常是相當小的。這次裁決書中附加了保守派法官Gorsuch和自由派法官Sotomayor的同意意見,沒有法官附上反對意見。這更加說排名保守派和自由派的大法官在這個案件上意見完全一致。可以推測,實際上法官是9:0贊同裁決。
在這個涉及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的案件中,兩方面的法官能這樣高度一致,這麽誇張的比例,在近年的焦點裁決中是極爲罕見的。因爲大家都太習慣了,保守派法官和自由派法官各執己見,以陣營分界的例子。
Tiktok的上訴理由,以「妨礙言論自由」為論據,根本不成立。判決的理由綜合起來,主要有四個。
第一,法令並無規管言論。
政府從未要求任何「內容創作者」(即網紅)說什麽或不説什麽。即便對Tiktok,政府也沒有要求它「推薦某種言論」和「禁止某種言論」。
第二,Tiktok本身有很多替代品。衆多的網紅製作的視頻,在各個平臺上都放一個copy。沒有這個平台,他們轉去第二個,根本沒有妨礙言論自由。對Tiktok而言,法令並非硬性禁止,而是「不賣即禁」,這保障了「不禁」的選項,滿足了「言論自由」的要求。
第三,政府立法的出發點不是「打壓言論」,而是對抗「敵對國家政府的干預」,特別是大量收集個人信息。Tiktok爭論:中國政府「不太可能」「強迫」Tiktok交出數據作情報之用,因爲中國政府有更多有效的方式去獲得這些信息。但法院指出,即便中國「尚未」對Tiktok作出這種要求,但Tiktok並未提供足夠的理由,論證中國不會那麽做,以及中國政府一旦這樣做,Tiktok有能力去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