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在今年4月通過TikTok禁令,依法TikTok須將美國業務自母公司字節跳動分拆。美國聯邦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在12月6日二審判決駁回TikTok上訴。字節跳動必須在該法規定的6周內、也就是明年1月19日之前出售TikTok在美業務,否則將被禁用。恰巧的是,TikTok禁令的生效日也是川普在白宮宣誓就職的「前一天」,TikTok將正式在美國本土被禁用和停止服務支援。
對此,美國最高法院在12月18日表示將審理TikTok禁令,對該禁令是否違憲在明年1月10日進行聽證,引發國際各界的廣泛關注。TikTok禁令引起美國各界的正反兩方的激烈論戰。
TikTok禁令:川普的新策略與最高法院挑戰
在美國總統大選結束後,各界紛紛好奇川普究竟對TikTok禁令紛爭,採取何種解決策略?果不其然,這位重返白宮的候任總統,在與TikTok執行長周受資會面後,在這週五12月27日做出讓大眾感到震驚的決定:公開呼籲聯邦最高法院暫緩實行TikTok禁令,隨即引發各界議論。川普主張究竟要不要禁止TikTok社群平台,或是強制讓它轉售給美國企業,應該留待他明年上任後、讓川普新政府透過「政治協商」去解決。
TikTok案已成為美國憲法與政策交錯的重要案例,其核心爭議在於,政府在數位時代是否能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框架下,藉國家安全之名對數位平台施加全面禁令。這案件不僅牽涉到美國的數據安全與國安全,還挑戰三權分立與司法獨立的憲法基本原則。川普在此案中的立場根植於兩個對立的憲法價值:言論自由的高度保護、以及國家安全的重大利益。
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平衡:TikTok案核心憲法爭議
TikTok案的法律爭議核心在於,對於一個數位平台的全面禁令是否過於廣泛,以至於構成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過度侵害。作為一個公共言論平台,TikTok的用戶創作內容和交流訊息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根據最高法院過往判例,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政策或法律都需接受嚴格審查,政府必須證明其行動符合“必要性與狹隘性”(narrow tailoring)的原則,並以實現“重大政府利益”(compelling government interest)為依歸。在TikTok案中,國家安全確實構成重大利益,但對TikTok施以全面禁令是否為唯一且最少侵害的解決方案,是最高法院需要回答的關鍵問題。
川普請求的憲法挑戰:三權分立與司法獨立的對決
川普政府在TikTok案的另一關鍵爭議,涉及行政權是否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必須配合其政策決定。川普以即將上任的總統身份要求最高法院推遲TikTok禁令的生效,以便進行政治協商,然而此舉勢必將會引發對司法獨立性的重大挑戰。美國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聯邦法院的職責是獨立裁決法律爭議,並防止行政部門干預司法程序。川普的請求如果獲得批准,將被視為行政部門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從而危及三權分立的憲法基本結構,削弱司法部門作為獨立仲裁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