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二案不就是在說同一個故事(要開發捷運共構宅不是不行,但是不應該徵收捷運場站以外的土地)?743號解釋中,監察院就是在「調查」之後,對於相關部會進行「糾舉」,大法官認為監察院符合「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等條件,所以受理並作成解釋。
然而,在這次的不受理決議,監察院在「調查」案件之後,尚未對於相關部會進行「糾舉」,就先向大法官聲請解釋,大法官則認為不符合「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的條件,不禁讓人疑惑:同樣的聲請內容,大法官是否要等監察院去向黨產會進行「糾舉」之後,才認為監察院確實「行使職權、適用法律」?大法官在本案的法律適用,強求其他憲政機關拐彎抹角地「行使職權」,延後聲請釋憲的時機,難道符合機關聲請釋憲的精神嗎?我國民主化之後經過修憲,仍然保留監察院的存在,大法官逕行以法律解釋去限縮監察院聲請釋憲的空間,不會破壞憲政體制中的權力平衡嗎?
解釋憲法的15位大法官,是唯一能以極少數人的決定,將多數民意制定的法律「逆轉乾坤」的憲政機關。因此,「司法自制」成為大法官每天念茲在茲的理念,不論是一動還是一靜,每每深自反省,是否符合司法者的角色定位,而不能破壞了體制的運作。再強壯的大力士,也難以舉起自己的身體,或許大法官還需要我們更多的監督,以及對於釋憲制度的關注。
*作者為政大法研所碩士,現任政府機構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