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總統確實創下空前紀錄,自她主政之後,無視文官官制官規,塞進一缸子「政治任用」之「政治幕僚」進各部會;新設各種「特殊任務之機關」,比方促轉會或黨產會,乃至司改、年改國是會議等任務編制;最讓人必須「刮目」否則難以「正視」的是,她能提名以「英系」、「獨派」、「綠營」為己任之人,進入「獨立行使職權機關」,遂行「東廠」之志,無視憲與法,而且,講了不聽,罵了不痛,「綠官」我自為之,欣然自樂。
監察院送大禮,限期約詢管中閔
促轉會「東廠」事件才歇,職司整飭官箴的監委就忙不迭送出「教師節大禮」給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事由是為了解管中閔「任公職與教職期間的兼職,有無違反兩岸人民條例、公務員服務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情事」,這封由「御史大人」發出的約詢通知書,「驚堂木」之氣勢果然驚人,頗有震懾架勢,開宗明義第一點,引用費用監察法第二十六條,強調自己依監察權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備詢;第二點,提醒被約談人,根據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十二點,被約談人若有拒絕或隱瞞,可以「依法」糾彈;第三點行禮如儀,如有涉國家機密依相關法令辦理;第四點,這份通知書必須「保密」;第五點,要當事人提前五分鐘到達,除非遇天然災害(比方颱風)不另通知。
簡單講,發出了約詢通知書,管中閔就得「乖乖到案」!根據監察法,被調查人如有抗拒(或有逃亡之虞),還可通知警察單位「協助防範之」,夠嗆吧!
監察委員要查案,沒人擋得了,問題是,所謂的「英系監委」到底知不知道自己能查什麼案?不能查什麼案?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監察法,監委行使職權對象除了彈劾正副總統之外,就是「中央與地方公務人員」,「公務人員」的範圍有多廣?根據大法官第三0八號解釋文,言簡意賅,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解釋文不長,引述如下: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係基於聘約關係,擔任教學研究工作,與文武職公務員執行法令所定職務,服從長官監督之情形有所不同,故聘任之教師應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此類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整飭「官箴」,只能糾彈官僚不能惡整人民
「英系監委」如果還是看不懂,用更簡單的話再解釋一次,公立學校教師即使是「廣義的公務員」,但也只是教授、老師、而不是「官」(文武職公務員),除非教授兼任「行政職」,就不在監察院整飭的「官箴」 之列!換言之,這封約詢通知書根本不該送達管中閔,因為他只是「台大校長當選人」,而非台大校長,他只是「孤伶伶的教授一枚」,而非「兼行政職」之「教育官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