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修法》觀塘案吵很大,我們的環評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2018-10-15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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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油觀塘案在環評大會迅速通關,原先專案小組考量對藻礁生態有重大影響,建議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是此案送進環評大會後,8日卻投票翻案通過。圖為10月8日中油觀塘案環評大會時,環團在環保署前抗議。(資料照,甘岱民攝)

近日中油觀塘案在環評大會迅速通關,原先專案小組考量對藻礁生態有重大影響,建議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是此案送進環評大會後,8日卻投票翻案通過。圖為10月8日中油觀塘案環評大會時,環團在環保署前抗議。(資料照,甘岱民攝)

近日中油觀塘案在環評大會迅速通關,原先專案小組考量對藻礁生態有重大影響,建議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是此案送進環評大會後,8日卻投票翻案通過,惹得環保署前副署長詹順貴辭職明志、更在聲明上直言:「既有環評制度的社會信任基礎受到嚴重傷害。」事實上,外界督促《環評法》改革的聲音未曾中斷,此案更凸顯許多環評制度現有的缺失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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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凡蓋電廠、建馬路、設水庫,絕大多數的開發案在執行前都得先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對開發單位來說,環評像是扼住咽喉的一把刀,掌握動輒上百億元投資案的生死存續;同時環評會議相對開放,往往是整個開發程序裡最能讓民眾、環團有明確參與管道的關卡,也因此成為人民齊聚抗議的場域。

然而,牽連甚廣的《環評法》自1994年公布施行,二十多年來竟只經過3次小幅修正。絕大部份的環評拉鋸中,開發單位與環團似乎總站在光譜的兩端,難以獲得平衡,儘管如此,兩造人馬仍然存在共通點:皆迫切關注《環評法》修法。

中科、深澳、觀塘:從三大爭議案來看環評制度缺失

以觀塘案為例,中油規劃在桃園觀塘港興建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最初中油諮詢的台灣濕地學會理事長林幸助,曾指大潭藻礁生態不好、生物不多。但隨著學者、環團陸續在該地發現一級保育類的柴山多杯孔珊瑚、紅肉丫髻鮫等豐富生態,中油也不得不正眼看待藻礁保育議題。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認為,環評改革的重點之一,就在於分開開發單位與顧問團隊的共生關係,由政府主導環評調查,讓相關環境調查資訊的揭露更全面、客觀。她說,並不是每個案子都像觀塘案有許多學者志願投入,顧問團隊多只幫開發單位講話,避重就輕的調查實在無益於審查討論。

20180905-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5日出席「能源要轉型,三接該遷址」記者會。(顏麟宇攝)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右)認為,環評改革的重點之一,就在於分開開發單位與顧問團隊的共生關係,由政府主導環評調查,讓相關環境調查資訊的揭露更全面、客觀。(資料照,顏麟宇攝)

檢視另一宗爭議頗大的深澳環差案,深澳燃煤電廠在2006年通過環評,雖曾短暫施工,後因地方強烈反對而停擺。時過境遷,台電想把卸煤碼頭改到深澳灣、重啟興建,依《環評法》和相關施行細則規定,屬於已經通過環評想變更申請的開發內容、又不需重辦環評的開發案,故台電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若通過環評後3年沒有動工,則須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但不論是環現差或者環差,都奠基於已經審查通過的環評結論,現行《環評法》架構下,這項環評結論永久有效。蔡雅瀅形容:「也許它改了以後比舊案還好,可是整體來說還是一個很不合理的開發案。」即使環差或環現差被退回,只要老舊環評案缺乏退場機制,便允許不合時宜的開發案可以一直「捲土重來」。

再者,遭環團、民眾反對的開發案,通過環評後,經常還須面對環團提出行政救濟、以求撤銷環評結論,只是提起訴願、訴訟,通常緩不濟急,且爭訟期間仍可繼續施工,很可能在環評結論尚未決定是否撤銷前,開發案就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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