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輪值召委、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原訂明(24)排審「宗教基本法」,然因法案內容爭議大,抵擋不住社會壓力,最後更改議程。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晚間表示,宗教團體對台灣社會的重要性,不言可喻,正因如此,民進黨團盼有更充分的時間與空間,以利社會形成對於宗教團體規管的共識,不願草率審議,更不願見到宗教在審議過程被抹黑、污名化,「這絕非台灣之福,更是愛之適足以害之。」
柯建銘指出,原訂明排審的「宗教基本法」,由於民進黨團正式表態反對,率先於本日院會提出復議,此案已無審議之可能,同時多位民進黨委員也撤簽此案;另外,召委黃昭順也將議程更改成「內政部業務報告」,「是故本次宗教基本法風暴,可說暫時平息。」
柯建銘回憶道,上一次處理財團法人法時,就宗教團體是否納入管理,就有相當大的爭議,不僅行政部門之間意見分歧,就連各黨團內不同委員,也有各自不同的想法,以此可看出,在宗教團體如何管理的議題上,社會上並沒有一致的共識。因此,最後各黨團也同意將宗教團體另立「專法」管理,不納入財團法人法的規範之內。
對於引起社會重大爭議的「宗教基本法」,柯建銘表示,尊重各委員的排案權,但問題是,現在這個時間點,社會上對於宗教團體如何管理,已經有共識了嗎?何況離選舉只剩下一個月,任何議題的理性辯論,最後都會流於政治口水,有需要為了一部毫無社會共識的法律,再一次引起整個台灣的紛擾嗎?
第10條的「聖俗分離原則」讓宗教團體成「法外之地」
柯建銘也進一步列舉「宗教基本法」爭議條文。例如,第10條的「聖俗分離原則」,此條文看似維護了宗教團體的特殊與自主性,實際上卻形同讓這些宗教團體成為台灣社會的「法外之地」;又如第13條的「宗教自主權」,限制政府不得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在根本上就違背了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任何人都必須先是國民,才是宗教團體,然而此法卻公然的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甚為不妥。
此外,柯建銘也指出,第27條,關於「宗教用地」的管理,排除國土計畫法、消防法、土地法等法律限制,美其名為尊重宗教自由,實際上卻讓有心人士可以藉宗教之名,行任意開發之實,這難道是勸人為善的宗教,希望看到的結果嗎?
至於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在臉書上稱其亦對此案提出復議,柯建銘指出,民進黨黨團早在他提案之前就已向院會提出復議案,這都有記錄可查,歡迎時代力量「共襄盛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