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我們可以奢望這個政府保障言論自由嗎?

2018-12-13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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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數位通訊傳播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明定,「經權利人通知或知悉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取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才能免負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在此一空泛條文下,未來任何政治人物或政黨可以針對負面新聞,只要通知就可以恐嚇平台業者必須下架;該法條表面上有所謂的法律救濟,但「通知」即必須下架的要求,已讓有權力者掌握不對等優勢,可以隨時讓對自己不利的新聞消失。這形同為監督政客設下障礙,長此以往,民主社會中該有的問責能力必然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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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才是法律保留、權力分立等原則的基礎

隨著社群平台或社群網站普及,「假新聞」或「假訊息」確實讓許多國家應變不及甚至陷入危機,但即使美國受假新聞之害遠甚於台灣,從未聽聞美國政府或政治人物要修法處理假新聞;德國修法要求社群網站24小時內刪除仇恨新聞,然而此舉並非沒有爭議;歐洲國家多有限制仇恨言論的,有其長年反猶傳統對人權侵害的歷史考慮;相對的,美國未禁止仇恨言論,著眼的是他們相信最活潑的討論才是根絕仇恨言論之道,一昧禁絕反而有反效果。無論是美國以言論自由為最高標準,或是歐洲以人權為綱,這兩種方式反映了社會中重要的核心價值;相反的,台灣限制言論的背後,反映了什麼價值,是保障人權還是只為了維護政權?

和羅秉成所言不同的是,與其說言論自由必須靠著法律保留等原則保障,其實應該反過來說,是言論自由的存在,保障了法律保留,及權力制衡等民主社會的重要原則,當蔡政府拿著「假訊息」當令箭限制批評的言論自由時,其實是我們的民主危在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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