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多制!醫院、私校享豁免待遇 財團法人控股條款管不了

2018-12-2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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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企業逃過一劫?控股現象的「一國多制」

「財團法人控股條款」因為排除了醫療、教育與宗教財團法人,讓不少檯面上大企業「逃過一劫」,但卻可能衍生「一國多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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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許文龍家族的奇美實業,係透過奇美文化基金會與文龍文化藝術基金會進行控股,持股比率分別為3.97%、2.59%;尹衍樑家族的潤泰全球,係透過唐獎教育基金會與尹書田醫院控股,持股比率為2.66%、2.32%。上述基金會合計持股皆達5%水準,但因為分散持股,反而避開了「財團法人控股條款」規定。

20181219-東南水泥位在半屏山旁的水泥廠。(取自SSR2000@wikipedia/CC BY-SA 3.0)
財團法人控股化,對早期掛牌的上市櫃公司非常普遍,以陳敏賢家族的東南水泥為例,陳家就透過3個基金會「控股」。圖為東南水泥位在半屏山旁的水泥廠。(資料照,取自SSR2000@wikipedia/CC BY-SA 3.0)

事實上,財團法人控股化,對早期掛牌的上市櫃公司非常普遍,以陳敏賢家族的東南水泥為例,陳家就透過3個基金會「控股」,除了福康文教基金會、陳趙樹公益慈善基金會持股逾5%之外,東南文化基金會持股比率也有4.35%;其他透過財團法人控股的,還有中化集團的王民寧先生紀念基金會(持有中化3.5%)、義聯集團的義大醫院(持有燁輝3.32%);聯華神通集團的育秀教育基金會(持有聯華食品3%股權)。

律師劉昌坪:不該訂定上限一體適用

理律事務所律師劉昌坪表示,財團法人投資企業股票,很多歷史悠久,從財團法人財務監理角度,應該授權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訂定合理的投資上限,不該透過《財團法人法》訂定上限一體適用。

法界人士認為,立委訂定「控股條款」,當初的立法目的如果是為了導正財團法人「控股化」問題,那麼《財團法人法》第1條,允許醫院、私校與宗教團體適用其他特別法的規定,很明顯地讓「控股條款」打了很大的折扣,況且,如果將《財團法人法》逐條比對,第19條的文義解釋就是「財團法人對單一企業持股上限,不得逾5%」,衛福部與教育部主張醫院、私校排除適用,未來也不見得可以說得通。

20171024-律師代表劉昌坪。(陳明仁攝)
理律事務所律師劉昌坪表示,《財團法人法》除了「控股條款」之外,其他針對政府接收日產成立財團法人,未來得強制收回之規定,目前在法界也有很多人質疑。(資料照,陳明仁攝)

劉昌坪表示,《財團法人法》除了「控股條款」之外,其他針對政府接收日產成立財團法人,未來得強制收回之規定,目前在法界也有很多人質疑。

以政府累計捐助金額達50%以上之「公辦財團法人」為例,很多財團法人因為年代久遠舉證困難,很難舉證政府歷年累積捐贈比率,從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角度,政府如果要強制收回,必須課以更高的舉證責任,不是在立法過程,用偷天換日手法,把舉證責任轉置給民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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