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以短短18天偵辦國民黨換柱案,在6日偵結,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黨秘書長李四川不起訴,在朱立倫訪美前夕,確保了朱立倫代表國民黨的總統參選人的身分。不過,對於特偵組以超高效率偵辦此一台灣政治史上最大的搓圓仔湯疑案,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台灣永社秘書長高涌誠相當不以為然,直斥是特偵組的不起訴處分認定是「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顯然選罷法只從嚴規範民意代表、村里長等基層選舉,對於總統大選,且是執政黨的黨內初選,特偵組體貼地以「最大善意」對國民黨的換柱行動做出法律詮釋,明顯不當。
高涌誠指出,特偵組以「最大善意」擴大解讀朱立倫和李四川在洪被正式提名後的勸退動作和條件,非「惡意妨害選舉」,亦不屬「不正利益」,是為了「實現政黨功能」及「尋求勝選的考量」,因此可被接受而未違法,特偵組的不起訴理由,其實已嚴重破壞選罷法「搓圓仔湯條款」所賦予的、保障民主憲政基本價值的立法目的。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規定,「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許以副手搭檔 支付3千萬 已符合犯罪客觀構成要件
審視特偵組偵辦換柱案不起訴處分的新聞稿內容,前後矛盾。特偵組雖認定國民黨已於7月19 日經全代會通過提名洪秀柱為國民黨總統參選人,國民黨有關第 14 任總統選舉參選人「黨內提名程序」業已完成,洪秀柱依法即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4 條所稱「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為該條文規範之對象。因此高涌誠指出,朱立倫和李四川勸退洪秀柱的各種動作,包括許以副手搭檔、交付3千萬支票,均已符合選罷法中所稱的「約其放棄競選」的行為,亦即朱立倫和李四川在10月17日臨全會正式通過換柱案的各種勸退動作,均已符合犯罪「客觀構成要件」。
高涌誠認為,特偵組此時,理應僅就選罷法「搓圓仔湯條款」的「預備犯」構成要件是否成立,進行客觀檢視,而非體貼考量朱、李的勸退動作和提出條件是,「出於實現政黨功能及尋求勝選之考量所為」,因為《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為何從黨內初選階段,為何以「預備犯」就開始規範,就是為了要保障民主憲政的基本價格,如果國民黨的換柱行動,是在7月19 日全代會正式通過提名案前,則確實可以基於政黨功能、勝選考量進行合縱連橫,換下洪秀柱,並無爭議;但重點是,朱立倫和李四川勸退洪秀柱動作是發生在正式提名後,這時提出的許以副手、黨中央3千萬競選經費,卻僅說未違法,只是基於政黨功能的作為,明顯已不符合一般人的經驗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