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維權律師郭飛雄與孫德勝的二審維持原判!郭飛雄維持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孫德勝則是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二審不開庭審理
郭飛雄、孫德勝案二審進行不開庭審理,22日,兩名被告的代理律師從二審法院處領取了刑事判決書。郭飛雄孫德勝二審維持原判,郭飛雄有期徒刑六年,孫德勝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郭飛雄律師遺憾地表示,該判決並沒有引用上訴人的上訴意見批駁,沒有闡述和反駁辯護人辯護意見。
一審判決原文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7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
被告人楊茂東(郭飛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被告人楊茂東策劃、組織並糾合被告人孫德勝等人到多個城市的公共場所張打橫幅、拍照,並編造活動虛假資訊上傳至互聯網散佈,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楊茂東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楊茂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根據被告人楊茂東、孫德勝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茂東犯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孫德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