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台大工會於台大行政大樓前召開記者會,陪同勞資糾紛當事人鍾先生出面控訴學校,過去一整年勞工求助校內各種救濟管道,卻不斷被黑箱的頂大行政程序羞辱,直到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才終還公道。然而當日下午卻得到台大回覆,校方代表語言中心主任徐富昌在勞資爭議調解會已釋出「資遣費、一月薪資加上一個月慰問金」,但工會要求「11.5個月的薪資」致使談判破裂。企圖呈現勞方的貪得無厭,堂堂台大雇主則已經大人有大量,但事實真的如此嗎?
首先當事人鍾先生雖然於2014年12月獲通知資遣,預告正式離職日為2015年1月底,依據勞基法預告期間薪資雇主本該照常給付。另外同時資遣費完全按照勞退條例第12條,滿一年發半個月資遣費之計算規則,並不是額外給予的恩惠。顯然徐富昌主任當時僅願意「多給」一個月補償金,但卻要勞工吃下考績丁等造成的名譽受損,以及吞下後來被法院判決違法的解僱,身在天龍大學裡的教授主管們捫心自問是否願意接受這樣條件呢?
而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當事人鍾先生和陳小姐在1月底離職前,早已申請爭議調解,並且主動表示並非不願繼續工作。因此,於4月最後一次調解會時提出加發三個月調解期間的薪資不無理由。加上自始台大自認為完全沒有錯誤,表示難以重打考績,所以勞方才提出等同年終的補償金額(見附件1)。當時調解破裂關鍵因素仍為台大不願承認錯誤資遣與考核,考量校方在考績以及補償的額度絲毫沒有妥協空間,才逼得勞工繼續走上訴訟一途。
從台大各級行政單位的回應來看,這所「貢獻這所大學於企業精神」的學校已誠然如台灣標準的惡質雇主,將勞工應有的權益說成恩惠、福利,並不斷將勞方抹成豺狼的樣貌,完全無視自己未經求證、程序黑箱的惡意解僱(見附件2)。大學校園是個良好的就業環境嗎?請台大校方下次對於青年職場就業問題高談闊論時,先想想你們平時怎麼「照顧」自己勞工!
*作者為台灣大學工會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