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3年為《壹週刊》寫社論,遭監察院認定是違法兼職而遭彈劾。前總統馬英九今(16)日接受廣播節目專訪時指出,大法官解釋很清楚,撰稿不算兼職,他認為監察院是在硬拗,並指監察院的彈劾案才是違法,公懲會可能不會接受。
馬英九也痛批,民進黨政府的「卡管案」讓他感到羞恥,也不可想像,但如今水落石出之後,監委還要狗尾續貂,他實在看不下去。
監察院昨日以管中閔過去3年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兼職報酬,通過彈劾。
管義務律師團:監院認定兼職「於法無據」
管中閔義務律師團昨晚發表聲明指出,管中閔擔任政府公職以前即曾應報刊雜誌邀請,就國內外社會情勢評論而投稿,擔任政府公職後仍繼續少部分投稿,但並非所投稿件均獲採用,更從未擔任或兼任報刊雜誌的任何職務,與報刊雜誌間也無定期供稿的契約關係。
聲明也指出,根據銓敘部第46252號函,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1年11月22日第11號解釋,「報社特邀專欄供稿,倘不涉職務上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因此為專欄供稿,銓敘部早已表明為法所不禁,如今監察院以在專欄投稿取得稿費作為認定兼職依據,顯然於法無據。
「公務員投稿屬言論自由」
聲明也提到,依據司法院第2508號函「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之雜誌刊物,均非所謂經營商業」,可見於報刊雜誌投稿並非從事業務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法律從未加以禁止。
義務律師團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顯無禁止或限制公務員於報刊雜誌撰文投稿之言論自由,更沒有授權行政機關訂定限制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