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師工會於八日早上六點發動合法罷工,資方至今無法與工會達成共識。不論在電視、報紙或網路上皆可發現有論者以消費者權益作為反對罷工的理由,但其論點竟和華航公司的說法恰巧不謀而合!就連關注消費者權益的消基會在八日發布的新聞稿中指出「雖然罷工係屬法律賦與勞工的權利,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我們仍然希望政府迅速修改相關勞工法規,對於涉及牽連廣大大眾交通運輸事業的勞工罷工權利,規定應有至少7至10天的合理預告期間制度,俾讓消費者能有適當反應期……」,令筆者不得不撰文予以駁斥。
飛航安全不但是機師的勞動權益,更是消費者權益!
首先,這次因罷工而受影響的消費者勢必會造成一些不便,但最該負責及譴責的應是華航公司,而非罷工的機師們。這次會導致機師發動合法罷工,是華航消極與機師工會處理勞資爭議,逼使工會在會員投票後行使罷工權。其次在罷工的訴求中,可以發現工會要求必須解決「疲勞航班」的問題,而根據德國的「航空事故資料評估中心」(JACDEC)所公布的2017年世界安全航空公司排行中,台灣的華航排名落在第60位。從工會的論點與國外機構所發布的排行中,可以發現目前的華航對飛航安全有不少的進步空間。
飛航安全不但是機師的勞動權益,更是消費者權益!試問,被延誤的行程和飛航安全間究竟孰輕孰重?兩者高下立判,況且就算消費者受到影響,也可以請求華航退票與補償,更可以搭乘其他非華航的班機到達目的地,受到的損害比起搭乘不安全的班機相比,其危害相較起來已較為輕微。若反對罷工的論者寧願犧牲飛航安全與勞動權益以捍衛所謂的消費者權益,那其實只是貪圖一己之便,不就與「奧客、貪婪消費者」無異嗎?又與靠剝削勞工營利的資方有什麼差別呢?
更甚者,購買機票的消費者多數也是其他產業的勞工,若現在不支持機師罷工,那又怎奢望當自己勞動權益受損行使罷工時會有人支持呢?沒有好的勞動條件,消費者權益怎麼可能會有好的保障呢?
預告期不符台灣勞動現況
在台灣要取得合法罷工的門檻遠比各國還高,首先只有加入工會的勞工才能行使罷工,但台灣的工會組織率僅有百分之七,換句話說台灣只有百分之七的勞工才能合法罷工,其中更包含了資方所控制的「黃色工會」。若要成立新工會其難度也不低,至少須找到三十位勞工願意籌組工會,這比鄰近國家的規定高出了數倍(日韓僅需兩位、香港七位)。再者,只有以更動勞動條件為由才能發起罷工(即調整事項),且必須先經過調解與工會過半投票同意,其中調解還有一個月的冷卻期,在重重關卡下才能發起合法罷工,再增加罷工預告期,無異於使罷工權淪為虛設。更別說特定的行業不能罷工或是需要提供必要服務,幾乎不可能發動罷工。
就算有預告期的國家其規定也都不一:如加拿大是3天、法國2天、南非2天,德國甚至沒有預告期。但是這些有預告期的國家通常不是工會力量強大,就是罷工的限制比台灣少,根本無法適用於台灣的勞動現況上。
請消基會莫犧牲勞工
筆者試問消基會:究竟為何認為台灣罷工需要預告期?又為何至少要有七天呢?難道台灣現在還是飛鴿傳書的年代嗎?請問消基會難道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知名,行犧牲勞工權益之實嗎?如此與資方打手又有何異?
當法國將罷工權明定於其憲法之中,而台灣的罷工權卻處處充滿限制,甚至有違憲之虞時,台灣何時才能重視集體勞動的基本權利呢?又何時能將勞動權益真正視為消費者權益的一部分呢?請消基會三思,莫犧牲勞工!
*作者為輔大學生,高教工會會員